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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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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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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调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考试录取办法的通知》(鲁教学字〔2017〕21号),结合我院实际情况,为确定我院普通高职学生报考专科升本科考试资格,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2017年起进入专科阶段学习,将于2020年及以后毕业的普通高职(专科)学生。
第三条  报考学生必须符合山东省教育厅规定的招生对象和报考条件要求。其整个专科阶段的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不得低于同年级、同专业的前40%。
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转专业的,需重新完成转入专业所有课程的学习任务,其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的确定,与转入专业其他学生标准相同。学生转出专业的学习成绩,除部分转入专业同时开设的公共课等成绩外,其他成绩均不参与转入专业的综合素质测评。
第五条  实施综合素质测评必须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  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以提升学生的知识、素质、能力为目标,以课程学习成绩(学分绩点)为基础,参考学生的思想品德状况和创新创业能力,统筹确定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成绩。
第七条  课程学习成绩(学分绩点)占综合素质总分的85%。
(一)课程学习成绩指本专业所有必修课的平均成绩。
(二)课程学习成绩以教务处认定的期末成绩计,补考成绩不计。
(三)考试作弊或无故旷考,该门课程以零分计。
第八条  学生思想品德状况占综合素质总分的15%。具体评分标准参照《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生综合素质考核办法(试行)》执行。
第九条  附加分项
(一)为鼓励学生参加创新创业、技能大赛等活动,设置附加分项。附加分项累计加分不超过10分。附加分项仅限教育主管部门、全国司法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主办的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和职业技能大赛。大赛等级认定参照《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师生参加技能竞赛管理办法》。
竞赛级别 获奖等级 加分
国家级 一等 10/人
二等 8/人
三等 6/人
省级 一等 8/人
二等 6/人
三等 4/人
厅(地、市)级 一等 6/人
二等 4/人
三等 2/人
(二)所有加分项均采用学生个人有效申报制。学生在每学年结束时,向中队长提出书面申报并附相关有效证明。
第十条  学院成立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领导小组,各系设立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组。
(一)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领导小组组成
组长:刘广乾
副组长:郑丽
成员:裴绪胜、李志征、孙艳华、刘继光、李振玉、倪振荣
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二)系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组组成
由系党总支书记、系主任、党总支副书记、分管教学的副主任及相关中队长组成。由系主任具体负责。
第十一条 学生提交的申报材料,经中队长初审后,由所在系综合素质评定工作组进行审核确定;并对同一专业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由高到低进行排序,按比例进行资格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有异议的可于公示期内向系工作组提出复议,系工作组应妥善处理并予答复。
第十二条 学生对经系工作组公示的结果仍有异议,可在结果公布后5日内向学院领导小组提出申诉。申诉由学院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并研究答复。申诉答复为最终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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