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院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保障良好的教学秩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我院录取通知书、本人身份证、高考准考证等有关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校办理报到手续,并按规定缴费。因故不能按期报到的,应在报到截止日期前来人或来函并附相关证明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报到时,学校对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并予以注册学籍;若发现录取通知书、身份证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简称入伍);
(二) 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
(三) 经学校批准有不能在校学习的其他情形的。
第四条 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一年,应征入伍的可保留至退役后两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或休学生的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学年开始前一个月内向学校招生部门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三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由学院学生工作处另行规定。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各系部负责初步审核本系部学生的注册条件,汇总本系部学生报到注册情况,财务审计处负责审核学生缴费情况,教务处协调各系部、财务审计处汇总的情况,经审核,对符合注册条件的学生于开学后一个月内完成网上注册工作。
学生因故不能如期注册的,必须请假,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请假满两周或请假期满逾期两周不办理注册手续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不得参加学校正常的教学活动。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先办理暂缓注册手续,申请到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后,再进行学籍注册。
第二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七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通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八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各门课程按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完成计划学时数后即可进行考核。学生修习一门课程,缺课累计达到或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的,取消该门课程考核资格。
第九条 学生修读课程经考核合格,方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和绩点。考核不合格,可以参加补考或重修,经补考或重修考核合格的,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和绩点。经补考或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第十条 补考一般在下一学期开学后第三周举行,学院实施学分制之前,经补考不合格的,给予一次毕业补考机会;实施学分制之后,补考不合格的,必须重修。学生重修课程不限次数,应办理选课手续并按学分缴纳学费。
学生确因疾病等客观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核的,经个人申请并提交证明材料、系部审查,教务处审核后可以缓考。缓考的考核方式与正式考核相同。
第十一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二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擅自缺考的,该课程成绩按零分计。必须参加补考或重修,经考核合格,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和绩点。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不准参加正常补考,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取消该学年或处分期内奖学金的评定及各种评优、评先资格。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毕业补考或者重修机会。经毕业补考仍不合格,可以重修。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和学院统一组织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请假考勤不到的视为旷课。旷课学时数计算如下:
(一)上课期间旷课,旷课学时按实际授课学时计;
(二)实习、设计(论文)、军训、新生入学教育等集中教学环节中,旷课一天按6学时计;
(三)迟到、早退累计三次按旷课1学时计。
第十五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与鉴定,以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四条为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三章 升级、跳级、留级、降级
第十六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的,准予升级。学生跳级的规定,学校学分制实施后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一学期有五门课程考核不合格,或经过补考,一学年累计有五门课程考核不合格,应予留级或降级。
第十八条 学生留级或降级,由教务处审核,报院长办公会批准。学生在接到留级或降级通知之日起须在十五日以内办理完有关手续。留级或降级后的班级由系部负责安排。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九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按规定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在复学时一并申请,学院优先考虑。
第二十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我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学生在学校范围内转专业,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系部审查后报教务处,教务处审核符合转专业规定的,报院长办公会批准后,向省教育厅有关部门办理专业调整手续,方可转入新专业;
(二)转入我校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学校同意,由教务处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我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院长办公会批准后,可以转入。校外手续由学生自行办理;
(三)转入其它学校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系部审查、教务处审核,报院长办公会通过后,可以转出。校外手续由学生自行办理。
学院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转专业、转学的学生必须按照转入专业的教学计划要求学习,对转入前已经开设的课程(公共课除外)须补修,否则不能毕业。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5年内完成学业。
第二十五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或休养时间占一学期上课时间的三分之一及其以上的;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的时间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课表排定)的三分之一及其以上的;
(三)因创业需要中断学业的;
(四)因其他原因,学院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二十六条 休学时效
(一) 学生因故休学只能为一学年,中途不得复学。休学期满不能复学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按自动退学处理。学院学分制实施后,休学次数和期限另行规定;
(二) 学生因创业需要休学,可申请3次,每次1年。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或创业需要休学的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系部审查、教务处审核,报分管院长批准。教务处按要求存档,并抄送相关部门;本人没有提出申请,但按规定应予休学的,由所在系部提出申请;
(二)因学时问题休学的学生,由所在系部提出申请,并附证明材料,教务处审核后,报分管院长批准。教务处按要求存档,并抄送相关部门;
(三)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往返路费自理;
(四)办完休学手续后应及时离校。凡不按时或不及时离校而扰乱教学秩序的,视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前一个月向所在系部申请复学。经系部审查、教务处审核,报分管院长批准后复学;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出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康复证明,方可复学;
(三)学生复学时,若原专业已调整或合并,则转入调整或合并后的专业;若原专业已停办,则转入与原专业相近的专业学习。
休学期间,如违法乱纪,立即取消复学资格,并按退学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它学校。
第六章 应征入伍
第三十条 限为我校全日制普通高职在校生,不含保留入学资格的入伍新生。
第三十一条 入伍学生应办理学籍保留手续,学籍保留至退伍后两年。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二条 入伍学生保留学籍和复学的审批程序:
(一)在校生应征入伍,由所在系部汇总学生的《入伍通知书》和《学籍异动申请表》后,于11月下旬到教务处统一办理保留学籍手续,逾期不办理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二)入伍学生服役期满后,应持退伍证明及个人复学申请于暑假开学前1周内向所在系部申请复学,复学流程按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要求办理。系部汇总退伍证明和复学申请后,于9月15日前报教务处,统一办理复学手续。
第三十三条 入伍学生有以下行为的,将取消学籍。
(一)服役期间出现违法乱纪、被开除军籍等情况的;
(二)服役期满退役后两年内不申请复学的。
第三十四条 应征入伍学生的学费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退学与开除学籍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予退学处理:
(一)一学期有六门及以上课程考核不合格,或经过补考,一学年累计有六门及以上课程考核不合格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未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复学手续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降级、留级超过二次的;
(七)一学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没有办理休学手续或不服从学院休学决定的。
(八)复学复查不合格的;
(九)在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5年内未能完成学业的;
(十)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可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三十七条 对于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经系部审查、教务处审核,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予以公示,出具处理决定书并通知学生本人或家长,待学生申诉期后办理退学手续。本人申请退学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 学生退学或开除学籍,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档案由学生工作处负责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经诊断为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伤残)的,由家长或监护人负责领回;
(三)有关费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已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应当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一)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所在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但4科以内课程不合格的;
(二)受纪律处分尚未解除的。
第四十一条 结业六个月后至一年内,经补考、重修考核合格的或解除纪律处分的,由学生本人申请,系部审查,教务处审核,分管院长批准后,由结业证换发毕业证书。换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二条 对退学学生,学校应当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九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不予变更姓名、身份证号码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确实需要修改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经系部、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审核,报院长办公会审批后,由教务处负责予以修改。毕(结)业证书落款日期之后修改身份证信息的,不予修改。
学生在校期间,姓名、身份证号码最多修改一项,且每人最多有一次修改机会。因修改信息造成的不良后果,由学生自己负责。
第四十五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