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党员教育培训制度(试行)
(鲁司警院党〔2021〕62号)
第一条 为提高全院共产党员的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以及正确履行党员义务、行使党员权利的实践能力,增强全体党员的党性意识、组织观念,提高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自觉性,推动我院党员教育培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以及全国党员教育培训《工作规划》和上级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院党员应自觉参加和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培训。
第三条 党员教育培训的原则:突出党性,解决党员思想问题; 理论联系实际,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以正面教育、自我教育为主; 把党员教育和党员管理结合起来,做到“双管齐下”。
第四条 党员教育培训的基本方法:政治轮训;党课;座谈讨论,个别谈话;党性教育实践活动、志愿服务等;自学。
第五条 党员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为主要内容的理论教育;传承伟大建党精神及共产主义理想信念教育;党性、党风、党纪,以及师德师风等教育;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等;上级党组织要求学习的其它内容。
第六条 党支部应高度重视党员的教育培训工作,每年应制定切实可行的教育培训计划,每半年应有具体安排。全年和半年的计划、安排应将教育培训的内容、方式、时间和要求等作出明确的计划和规定。
第七条 党支部应认真做好学习记录和考勤工作,做到学前有准备、学中有讨论、学后有总结。落实好补课制度。不定期组织党员撰写学习心得体会,并对学习情况进行考试或考核。考试或考核的结果可作为党员个人和党支部评先评优的依据。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