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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分类:
章程制度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
2021/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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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鲁司警院20212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证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规、政策,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价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1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仪器、课桌凳等,不论单价多少,均应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应坚持管理规范、责任明确、配置合理、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购置预算;固定资产增加、使用、维护和处置;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固定资产账务管理等。

第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摸清财产状况,明晰产权关系;建立科学的运行机制;合理配置固定资产;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完好。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购置

第六条 学院根据发展规模、实际需要以及《山东省省直事业单位部分通用资产配置标准(2014版)确定固定资产购置计划、购置预算。严禁非计划、超支、超用购置。

第七条 按照加强计划管理、统一政府采购的原则,各部门拟新购建固定资产时必须申报年度计划,由财务审计处组织相关部门、人员进行可行性论证,从合理性、先进性、效益性等方面讨论研究,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方案,随同年度预算经院长办公会审批后,按照财政厅统一安排,上报年度购置计划。预算批复后,有关部门尽快论证确定资产技术参数,按财政要求由招标办公室履行采购程序,符合自行采购条件的报招标办公室后,由使用部门或招标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八条 新增固定资产购建完成后,由财务审计处资产管理科组织有关部门人员成立验收小组,按照有关专业标准、合同条款进行勘验、测试和清点,验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交付使用,不得办理结算手续,并按合同条款提出退货或索赔。验收通过的,由验收小组填写验收报告,资产管理科出具固定资产出入库单,并建立固定资产账、卡片,制作标签,发放资产。财务审计处财务科凭固定资产验收单、竣工报告、有效票据等办理结算手续,增计固定资产。

第九条 资产使用人领用新资产前,属于新增配资产的直接办理领用手续,属于以旧换新的应交回原有旧资产。交回的资产由财务审计处根据资产情况再次调配使用或暂时保管,日后再办理报废、报损处理。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十条 原则上固定资产的管理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模式。各部门要管理好所占有和使用的资产,充分发挥资产使用效益。各部门应指定一名资产管理员,认真学习执行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切实落实管理责任,做到人人都管物,物物有人管。

第十一条 对于学生使用的桌、凳、储物柜、床等资产及其它教学设备,财务审计处负责协调各系部资产管理员做好本部门现有资产的登记工作;系部资产管理员负责平时的使用和保管。系部应每学期定期核对资产数量,如有损耗,应将数量、品类及时报财务审计处。如正常损耗,财务审计处核实后做报废处理,并根据实际需求补配损耗资产;如人为因素造成的缺损,由系部责成损坏人照价赔偿,赔偿款上缴财务审计处,再由财务审计处根据实际需要补配资产。

第十二条 财务审计处按照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益的原则,对各部门长期闲置或使用效率低下的资产有权进行调整或调拨,调到使用效益高的单位,最大限度发挥作用。

第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当人员、机构进行调整时,财务审计处会同资产使用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财产清查,办理交接手续。新调入人员的办公用固定资产,由财务审计处根据相关规定统一配发;办公用固定资产使用人调离本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由财务审计处负责资产的综合调配;固定资产使用人退休或调离学院的,须交清所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后方可办理离院手续。

第十四条 对在使用固定资产过程中,由于玩忽职守、操作不当等人为因素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直接责任人要追究其管理责任,并按照固定资产价值进行赔偿。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院对固定资产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出售、投资、报废、报损等。固定资产处置必须由财务审计处按照国家政策根据资产种类采用不同的方式方法进行处理,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私自处理任何固定资产。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耐用期满,确已丧失效能的,应作报废处理。由人为或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损毁的,应按报损处理。保废、报损的固定资产必须经过财务审计处组织人员鉴定确定为无法修复使用。

第十七条 处置固定资产的程序:

(一)使用部门向财务审计处提出申请,并填写《固定资产处置申请表》。

(二)财务审计处组织技术鉴定。信息化类设备由信息中心做技术鉴定;大额专业化设备需聘请专业人员鉴定;其他通用设备由使用部门和财务审计处负责鉴定。相关部门鉴定后,根据数额大小上报学院主管领导或按“三重一大”事项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审批。

(三)财务审计处根据审批,会同纪检部门、资产使用部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处置固定资产,并在资产处置单上共同签字确认,处置过程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电子类固定资产应按照上级有关厅局文件精神交由专门的公司处里,任何部门个人不得自行处置。

(四)财务审计处根据审批后的固定资产处置审批单、固定资产处置凭证,正式行文上报司法厅、财政厅,完成系统上报,并办理固定资产核减手续。

(五)财务审计处根据财政厅批文,进行固定资产处置的账务处理。

第十八条 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院财务审计处,由财务审计处根据报废审批进度及时将收入上缴国库。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清查

第十九条 对所有固定资产,学院每三至五年进行一次清查。以物对账、以账对物,做到账表相符,账实相符,以保持固定资产账、卡、物相一致。每年固定资产清查都要留有书面资料。

第二十条 学院进行财产清查时,应成立以学院主管院领导为组长,由财务审计处、资产使用处室有关人员组成的资产清查小组,由主管院领导负责协调、指挥、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财产清查。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清查以实地盘点为主,以抽查、临时盘仓的方法为辅,以达到摸清家底、保证财产安全的目的。清查过程中如果发现差错,应查明原因,填写资产盘点表,报院领导审批。资产使用部门、财务审计处根据审批后的盘点表办理资产核增或核减手续;财务审计处根据批准后的资产盘点表,进行账务处理。由个人因素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按资产价值进行相关赔偿。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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