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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教学督导委员会章程

分类:
章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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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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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教学督导委员会章程

(鲁司警院202149号)

第一条  为完善教学管理制度,保障教学督导工作规范化,加强对教学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实行督教、督学、督管一体化,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根据《教育督导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4号)和《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国发〔2019〕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成立教学督导委员会,主要任务是对学院的教学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和指导,多渠道快速反馈教学工作信息,强化学院教学管理工作的调控职能,保证有关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坚持“以督促改、以导助建、导督并举、重在引导”的方针。以教学为中心,实行督教、督学、督管一体化。每学期向学院党委汇报一次教学督导整体情况,为学院教学工作改革与发展提供决策咨询信息。

第四条  学院实行院、系(部)教学督导二级管理制度。

第五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原则上由学院院长兼任,副主任委员原则上由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兼任,委员从教学相关管理岗位或具有高级职称的离退休教师或在职教师中产生,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确定。委员任期3年,可以连任。教学督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育质量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教学督导委员会委员均为院级教学督导员。

第六条  系(部)设立教学督导组,督导组成员原则上不得少于3人,负责本系部的教学督导工作,督导组在教学督导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各督导组组长原则上由系部主任兼任,督导员从本系部骨干教师和管理者中推荐产生,由系部向教学督导委员会提出推荐名单,经学院教学督导委员会审核后,报院长办公会讨论确定。督导员任期为3年,原则上连任不得超过3个任期。

第七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在主任领导下开展教学督导工作,秉持“以人为本”的理念,采取“督、导、评”相结合的方式,以“督”“评”为手段,以“导”为目的,督导督查教学各环节、全过程。其职责是:

(一)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委员会议或委员与督导组组长联系会议,审定规章制度,研究督导工作,制定督导计划,布置督导任务,反馈督导信息,总结交流经验,定期撰写调研报告和督导信息;

(二)对教学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督导,包括教师教学质量、教学管理规章制度执行、教学计划落实以及教学质量工程建设、教学管理、教学资源使用、教学秩序等进行督导;

(三)负责对全院教风、学风、考风等进行督导;

(四)指导督导组开展工作,评价督导组的工作并形成建议;

(五)了解并分析全院师生对教学的意见和建议,抓住影响教学质量的关键开展调研,形成报告,为学院教学及改革提供参考;

(六)开展教学督导科学研究,为学院教学诊改工作提供建设性意见;

(七)对参与各类教学评奖、职称晋升和岗位聘任的教职员工提出参考性意见。

第八条  教学督导员以小组为单位开展督导。督导组学期期初制定督导计划,期末开展总结并提交总结报告。组长负责工作指导和任务落实。

第九条  教学督导员职责

(一)课堂教学质量督导。内容包括:全面了解教学各环节的实施,对教师授课质量和学生学习效果进行监督、检查、评价,指导并帮助教师提高教学能力和水平。

(二)实践教学督导。内容包括:对实习实训的设计、过程管理和实施效果等进行监督、检查、评价,指导完善相关方案和教学方法,达到学以致用。

(三)课程考核环节督导。内容包括:对考核方式、考核组织、考场秩序、试卷管理、命题阅卷质量、成绩评定分析等进行监督、检查、评价,指导教师在注重功能实效的基础上创新课程考核方式方法。

(四)教学资料督导。内容包括:对教案(教学设计)、课件、课程标准等进行监督、检查、评价,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五)教学管理督导。内容包括:对教学环境、教学条件、教学秩序、教学管理制度、教学文件等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完善相关规章制度。

(六)人才培养督导。内容包括:对人才培养方案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指导。

(七)善于发现、宣传和鼓励在教学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教师,了解教师、学生等对教学工作的要求和建议等,并及时总结和反馈。

第十条  教学督导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党的教育方针,能准确把握新时期高等职业教育工作的新形势和新要求,熟悉司法类高职院校的教育教学规律,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热爱教学督导工作。

(二)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品行端正,廉洁自律,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三)熟悉职业教育教学规律、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动态和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独立工作能力强。

(四)通晓某一专业领域知识,从事教育管理、教学、教育研究、教育培训、学生管理或行业领域相关工作5年以上,有较高的理论教学水平、科研水平和教学研究能力;或有丰富的教学管理工作经验;或有丰富的行业实践工作经验,在学院有较高的声誉和一定的威望。教师须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五)身体健康,年龄在65周岁以下,能坚持正常的督导工作。

第十一条  督导制度

(一)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研究解决督导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部署与总结督导工作。

(二)巡视检查制度。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普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经常深入教室、训练场地、实习实训场所等巡视、检查教学工作全过程。检查、评价、指导教师的教学设计(或教案)、课件、课程标准、教学进度表等教学资料,审查作业完成与批改情况。巡视监查考场情况,检查试题、阅卷以及试卷分析质量。  

(三)听课制度。严格执行推门听课制度,经常深入到课堂进行常规性听课,认真做好听课记录,做出全面客观评价。

(四)通报反馈制度。对教师的综合评价,由督导组提出初步意见,并在教学督导委员会集体讨论并达成一致意见后向教师本人或系部进行反馈。教学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每月以简报形式将督导情况在全院范围内进行通报。

(五)督导评价制度。教学督导评价结果分为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89分)、一般(60-79分)、差(59分以下)。教学督导评价结果将作为评价教师业务考核、职称评定、评先推优、教学评奖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依据听课计划和听课记录表负责统计汇总、考评教学工作量,专任教师每听一次课(2课时)折合为1课时,由教学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统计汇总后报教务处,根据《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教学标准工作量计算办法》予以核算工作量。

第十三条 教学督导员有权按要求检查各类教学活动,查阅系(部)或教师个人教学资料,系(部)和教师应予积极配合。

第十四条 本制度中所规定的教师包括专、兼职教师和外聘教师。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院教学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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