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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分类:
章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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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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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鲁司警院学202110号)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精准资助,公平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确保资助政策有效落实,根据《山东省教育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鲁教财发〔2019〕1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鲁学助(2020)34号)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在我院全日制就读的、家庭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公开透明,又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四条  学院成立由院长任组长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能,负责认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第五条  各系成立以党总支书记任组长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小组,负责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

第六条  以中队为单位成立评议小组,由中队长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学生代表人数应不低于中队总人数的10%。

评议小组负责认定工作的民主评议。评议对象不应作为评议小组成员。

第七条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依据以下因素: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劳动力及职业状况、家庭财产及收入、家庭负担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子女、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烈士子女、低保边缘家庭学生, 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包括学生消费金额、消费结构等情况。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分为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档。

(一)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认定为特殊困难:

1、属于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低保边缘家庭学生;

2、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烈士子女;

3、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子女、父母双方劳动能力差(长期患重病等)或丧失劳动能力的;

4、因其它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意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学生。

(二)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认定为困难:

1、父母均务农且劳动能力较差的;

2、单亲,且直系亲属无固定收入的;

3、父母双方均因下岗、失业、年迈等原因导致无稳定收入的;

4、直系亲属患病,需长期治疗的;

5、家中有两名(含两名)以上老人需要独立赡养的;

6、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其他情况。

(三)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一般困难:

1、父母有一方下岗或无稳定工作,家庭收入较低的;

2、家中有一名老人需要独立赡养的;

3、家中有两名或两名以上非义务教育学生的

4、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应取消其受助资格:

(一)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

(三)由于生活奢侈浪费等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

(四)有其它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工作程序一般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

第十一条  每学年开学前,学院应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向学生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第十二条  学生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自愿提供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子女、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烈士子女、低保边缘家庭学生以及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重大疾病等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评议小组收集学生提交的相关证明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材料,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等因素,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并按困难程度进行排序,报认定小组审核。

第十四条  认定小组汇总、审核评议小组提交的初步评议结果,统筹各评议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初步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档次,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2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第十五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审核认定小组提交的初步认定结果,统筹各认定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予以适当调整,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

第十七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八条  学院各级认定机构应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认定工作人员应坚持原则,认真履责,做到公平、公正,并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

第十九条  各系应加强学生诚信教育,要求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者,应及时取消其受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等文件的通知》(鲁司警院学〔2018〕13号)中《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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