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学生与学员
第六十七条 学生是指学院根据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年度招生计划依法录取的、具备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入学资格、在学院注册、具有本校学籍、接受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受教育者。
第六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组织、参加校内实习实训、技能大赛、学生社团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知悉学院建设、改革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学生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
(六)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对学院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学院作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院规定的警务化管理制度和学生一日生活制度,接受学院的纪律约束和管理;
(二)参加学院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教育教学和社会实践活动,合格完成学院规定的学业;
(三)按规定缴纳学费及其他费用,履行获得助学金、助学贷款或其他资助所承诺的相关义务;
(四)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五)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七十一条 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是全体在校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第七十二条 学代会主要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学代会章程及修改草案;
(二)审议上一届学生会工作报告;
(三)讨论学院与学生权利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四)收集和反映学生代表对学院工作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五)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代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十三条 学生会由学代会选举产生。学代会闭会期间,学生会执行学代会决议。
第七十四条 培训学员在校期间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学培训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和设备;
(二)参加社会服务,参加学院组织的各种集体活动和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享有学院提供的各项生活服务及设施;
(四)在思想品德、日常表现和培训成绩等方面获得公
正评价;
(五)对学院培训和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学院作出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向学院、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五条 培训学员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院规定的各项管理制度,接受学院的纪律约束和管理;
(二)参加学院规定的各项教学、培训和社会实践活动,合格完成学院规定的教学培训内容;
(三)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七十六条 学院教职员工由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组成。
第七十七条 学院教职员工实行全员岗位聘用制。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和职务聘任制度;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实行聘任制度。
第七十八条 学院教职员工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院公共资源,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工作机会、工作条件,参加进修,或接受其他方式的培训;
(二)依法享受工资报酬、学院福利待遇、国家法定和学院规定的休假;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知悉学院建设、改革、发展和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就职务聘任、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提出异议或申诉;
(六)参与民主监督和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法律法规或者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九条 学院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尽职尽责;
(三)恪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严以律己,为人师表;
(四)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权益;
(五)爱岗敬业、勤奋工作、教书育人,传播知识、传播思想、传播真理,塑造灵魂、塑造生命、塑造新人;
(六)尊重和维护学生,保护学生身心健康,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七)法律、法规及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十条 学院根据岗位职责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八十一条 教师是学院办学的主体力量,学院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教师应当坚定政治方向,自觉爱国守法,传播优秀文化,潜心教书育人,关心爱护学生,坚持言行雅正,遵守学术诚信,秉持公平诚信,坚守说法自律,积极奉献社会,努力做一名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四有”好老师。
第八十二条 校外专家、学者、教授应学院邀请或聘请,来学院从事教学、科研、讲座、交流、访问等活动期间,依据相关法规政策、学院规章制度和双方合同约定,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学院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八十三条 学院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合同管理。
第八十四条 学院为劳务派遣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由学院组织部负责设岗和定薪,各部门负责具体考核和管理。
第八十五条 劳务派遣人员实行同工同酬,按上级有关规定享受医疗、养老、失业、生育和工伤社会保险,各类保险费用均按经费开支渠道由学院承担,并按规定享有学院其他福利待遇。
第八十六条 学院依法建立以工会为主体的教职员工权利救济机构及相应权利保障机制,保障教职员工依法行使申诉权,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六章 财务、资产与后勤
第八十七条 学院建立、健全和完善教育经费投入机制和资产管理机制,保证依法合理地使用教育经费、国有资产,提高经费和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八十八条 学院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学费收入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学院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筹集办学资金,不断加大办学投入。
第八十九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学院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学院经济秩序;构建财务监督体系,严格控制和管理财务预算,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第九十条 对于财政拨款、办学收入等财务信息,学院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开,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九十一条 学院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努力节约支出,建设节约型校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九十二条 学院资产均为国有资产,由学院依法占有、使用和处置。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资产管理体制,推动资源的优化配置和资本的保值增值,切实维护学院的权益,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九十三条 学院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有关规定,加强对学院无形资产的管理,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九十四条 学院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保障体系,为师生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优质、安全、便捷的后勤服务,保障教学、科研、培训、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九十五条 学院不断完善基础设施和现代化办学条件,服务学院特色发展,注重保护校园生态、文化环境,
维护校园安全与稳定, 保障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加强节能管理,建设和谐文明校园。
第七章 学院标识
第九十六条 校徽
(一)图案
(二)释义:校徽是学院的形象标识,是校园人文精神的象征。校徽整体形状为圆形。图形中心部分为警徽盾牌,内嵌“五星”和象形文字“山”,警徽盾牌外周下半部由麦穗包围。图形外周上半部为学院名称,下半部为学院名称汉语拼音。校徽字体为汉仪大黑简体,色彩选用深蓝色,色标为C100 M80 Y00 K30。
第九十七条 校训是学院办学目标的高度概括,是办学理念的集中体现。校训内容为“崇德尚法 学以致用”,字体为书体坊颜体。
第九十八条 校徽、校训版权属学院独自享有,未经学院许可,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使用。
第八章 附 则
第九十九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提交学院教代会讨论,经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后,由学院党委会议审定。
第一百条 本章程是学院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学院其他规章制度应依据本章程制定和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一百零一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由学院纪委监督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 本章程经山东省教育厅核准后发布施行。
(全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