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师生着装管理规定(试行)
(鲁司警院〔2021〕51号)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师生着装行为,树立师生良好形象,加强和推动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及警察着装有关管理规定,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司法部同意学院教师和行政管理人员授衔着装的批复,以及省司法厅同意学院学生在校期间着人民警察服装、佩戴学员标志的批复,学院师生着装是指学院应着装的教师、行政管理人员及在校学生按照规定穿着人民警察制式服装。
第三条 除规定情形外,学院师生在工作、学习时间应当着装。
第四条 学院师生着装人员在工作、学习时间,通常着执勤服或常服;参加训练时,通常着作训服;参加授衔仪式、宣誓、阅警、重大会议、外事等活动时,除主管(主办)单位另有规定外,按要求着常服或警察礼服。
第五条 警服主要品种穿着规范:
(一)执勤服:着春秋执勤服时,佩戴扣式软质肩章和丝织警号、胸徽,内着制式圆领T恤衫,拉链拉到最上方;男性着装人员戴大檐帽或警便帽,女性着装人员戴翻檐帽或警便帽。
着冬执勤服时,佩戴扣式软质肩章和丝织警号、胸徽,内着制式毛衣,拉链拉到最上方;男性着装人员戴大檐帽、栽绒帽或警便帽,女性着装人员戴翻檐帽、栽绒帽或警便帽。
着夏执勤服时,佩戴扣式软质肩章和丝织警号、胸徽,不扎系领带,不扣第一粒纽扣,不束腰,男性着装人员戴大檐帽、大檐凉帽或警便帽,女性着装人员戴翻檐帽、翻檐凉帽或警便帽。
(二)常服:着常服时,佩戴硬质肩章、警号、胸徽;内着内穿式制式衬衣,系制式领带;男性着装人员戴大檐帽,女性着装人员戴翻檐帽。
(三)作训服:着作训服时,佩戴套式软质肩章,戴警便帽,内着制式圆领T恤衫或制式毛衣。
(四)多功能服:着多功能服时,佩戴套式软质肩章和硬质警号、胸徽,内着冬执勤服、作训服或者冬常服;男性着装人员戴大檐帽或栽绒帽,女性着装人员戴翻檐帽或栽绒帽。
(五)防寒大衣:着防寒大衣时,佩戴硬质肩章和硬质警号、胸徽,内着制式毛衣或冬执勤服;男性着装人员戴大檐帽或栽绒帽,女性着装人员戴翻檐帽或栽绒帽。
(六)外穿式制式衬衣:外着外穿式制式衬衣时,佩戴扣式软质肩章和丝织警号、胸徽,公众场合、集体活动、参加会议等通常系制式领带,办公区、学习区、宿舍区等场所可以不系制式领带;衬衣下摆系于裤腰内,系制式腰带;男性着装人员戴大檐帽,女性着装人员戴翻檐帽。
(七)警察礼服:按上级规定着装。
第六条 参加授衔仪式、宣誓、阅警、重大会议、外事等活动时一般应按要求戴警帽。
进入室内时,通常脱帽。立姿可以将警帽用左手托夹于左腋下(帽顶向体外侧,帽徽朝前);坐姿可以将警帽置于桌(台)前沿左侧或者用左手托放于左侧膝上(帽顶向上,帽徽朝前)。在办公室和宿舍内时,警帽挂在衣帽架上(帽顶向外,帽徽朝下),或者统一放置在床铺被褥正上方。
第七条 学院师生着装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制式警服不得混穿。警服与便服不得混穿。警服内着非制式服装时,不得外露。
(二)按照规定缀钉、佩戴警衔、警号、胸徽、帽徽、领花等标志,系扎制式腰带,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等。不同制式警用标志不得混戴。不得佩戴、系挂与着装身份无关的标志、物品。警号佩戴于外衣左胸处,胸徽佩戴于外衣右胸区,臂章佩戴于外衣左臂处。不得佩戴与授予警衔不相符的警衔标志。
党员(含预备党员)着装人员着装佩戴党员徽章时,党员徽章应佩戴在警号上方中央处;共青团员着装人员着装佩戴团徽时,团徽应佩戴在警号上方中央处。
(三)保持警服干净整洁。不得歪戴警帽,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禁止警服翻穿或警服内胆外穿。
(四)除工作、学习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穿制式皮鞋、胶鞋或者其他黑色皮鞋,禁止穿非黑色皮鞋和运动鞋等。非工作、学习等需要,不得赤脚穿鞋。男性着装人员鞋跟一般不得高于3厘米,女性着装人员鞋跟一般不得高于4厘米。
(五)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指甲,不得染彩发、戴首饰。男性着装人员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性着装人员发辫(盘发)不得过肩、刘海不能过眉、鬓角不能遮耳。
(六)除工作学习需要或者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第八条 学院师生着装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着装:
(一)工作、学习时间非因公外出的;
(二)女性着装人员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
(三)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
第九条 学院师生着装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着装:
(一)学院教师和行政管理着装人员因辞职、被取消警衔、调离学院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停止执行职务的;
(二)学院学生因保留学籍、休学、参军、开除学籍及退学的学员标志收回的;
(三)学生放假期间及毕业后,学员标志应收回集中保管的;
(四)学生实习期间,除在需要着装的单位实习的以外,在不需要着装的单位实习的学员标志应收回集中保管的;
(五)其他不得着装的情形。
离休、退休教师和行政管理的着装人员在办理完退休手续后应及时上交警衔、警号、警官证。在参加重大礼仪活动时,可以着警服,但不得佩戴警徽,警衔等警务标志;
第十条 学院师生着装人员着装时,应当警容严整、仪表端庄、举止文明,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不得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等;
(二)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
(三)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等;
(四)不得在公共场所以及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五)不得饮酒;
(六)非因工作需要,不得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
(七)其他不得有的行为情况。
第十一条 学院师生着装人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警服以及警衔、警号、胸徽、帽徽、领花等标志,不得变卖、出租、抵押、伪造、复造,不得赠送、转借给非着装人员。
第十二条 学院师生着装人员季节换装的时间根据气候条件和工作需要确定,一般应在每年五一、十一换装。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着装人员,根据违规情节及后果,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一)情节轻微的,当场予以批评教育和纠正;
(二)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拒绝、阻碍批评教育和纠正的,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四条 学院组织部、学生工作处、纪委等部门负责警务督察、纠察和处理等工作。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组织部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