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新媒体管理办法(试行)
(鲁司警院党〔2021〕45号)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新媒体管理,充分发挥新媒体宣传育人功能,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新媒体,是指以学院或各系部、处室(含经学院批准成立的社团组织)名义在微博、微信、今日头条、QQ 公众平台、企鹅媒体平台、百家号等网络平台注册的公众号,在知乎、百度贴吧、新闻网站、B站和抖音等网络平台注册的帐号,以及开发运营的各种移动客户端等。
第三条 学院新媒体是学院新闻宣传和意识形态工作的重要阵地,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党和国家教育方针,自觉服从和服务于党和国家中心工作,紧贴学院的改革发展工作。
第四条 学院新媒体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院规章制度,坚持“谁主办,谁负责”的管理原则。
第五条 宣传统战部是学院新媒体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管理、统筹协调、整体规划、监督检查新媒体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信息中心是学院新媒体技术支持部门,负责新媒体数据管理、技术安全、数据应用等工作。
第七条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新媒体建设与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新媒体应当明确一名直接责任人,负责本部门新媒体建设管理工作。
第八条 学院新媒体实行分级管理。学院官方新媒体为一级平台,由学院宣传统战部统筹管理。经学院批准开设的各系部、处室新媒体为二级平台,由各主办部门负责管理。经学院批准开设的社团组织新媒体为三级平台,由所在部门负责管理。
第九条 学院应规范新媒体开设运行,各部门开设运行新媒体数量严格控制,明确服务定位,避免重复建设。
第十条 学院实行新媒体审批备案制度。各部门因工作需要开设运行新媒体的,应填写《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新媒体管理备案及审批表》(以下简称《备案及审批表》),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报学院宣传统战部审批备案。经批准开设运行的新媒体账号名、管理人员或维护方式等发生变更的,应在7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学院宣传统战部备案。
第十一条 学院实行新媒体年审备案制度。未通过年审的新媒体不得继续运行。本办法公布前已开设运行的新媒体,应在本办法公布后7个工作日内补办《备案及审批表》。
第十二条 经学院批准备案的各新媒体名称前缀或关键词应当使用“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的规范名称,或应当使用“山司警院”的规范简称。未经学院审批备案,名称前缀或关键词带有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司法警院、山司警院、山司等及各系部、处室名称等字样的新媒体,应主动更名、注销或停办。拒不更名、注销或停办的,学院将依规处理。
第十三条 学院应加强对新媒体的监管,建立新媒体不良信息处置机制。各新媒体应当对在本平台发布的不当信息应及时处理,并及时向宣传统战部报告;对处理不及时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应经学院复核通过后方可继续运行。新媒体不再使用时,各部门应及时注销或关闭,并在7个工作日内向宣传统战部备案。
第十四条 建立新媒体信息发布联动机制,构建学院新媒体矩阵,健全信息共享、动态交流、联动反应的新媒体工作模式。
第十五条 建立新媒体信息发布审查机制。各新媒体相关责任人对所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信息发布实行三级审核制度,一般应经复核后发布。不得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信息,不得发布涉及秘密事项的信息,不得发布学院内部信息,严禁发布不实、虚假和错误等信息,严禁用新媒体发布师生个人信息等。
第十六条 建立新媒体舆情处置机制。学院及各部门应按照《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突发敏感舆情处置工作办法》规定协同开展舆情研判、应对、引导及处置等工作。
第十七条 加强新媒体运行管理。各主办部门应落实专人负责新媒体日常维护工作,新媒体信息应当保持一定的更新频率,不得出现长时间不更新的“死账号”、“僵尸号”。
第十八条 各新媒体应配齐选强运营团队,团队成员应具备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导向、新闻志向、工作取向,具备强烈的工作责任心、良好的沟通能力、敏锐的洞察能力、过硬的表达能力等。
第十九条 学院宣传统战部、信息中心等部门及各新媒体应提升技术应用能力,确保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
第二十条 宣传统战部、信息中心对违反规定的新媒体应及时做出批评教育、责令整改、关停整改、注销账号等处罚决定。
第二十一条 学院师生以个人名义创建的QQ群、微信群、钉钉群等互联网群组,应坚持“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参照本办法管理。
学院各层级开设的各类工作群由学院办公室制定具体使用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宣传统战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