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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新媒体管理办法(试行)

分类:
规章制度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
2022/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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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新媒体管理办法(试行)

(鲁司警院党202145号)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新媒体管理,充分发挥新媒体宣传育人功能,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新媒体,是指以学院或各系部、处室(含经学院批准成立的社团组织)名义在微博、微信、今日头条、QQ 公众平台、企鹅媒体平台、百家号等网络平台注册的公众号,在知乎、百度贴吧、新闻网站、B站和抖音等网络平台注册的帐号,以及开发运营的各种移动客户端等。

第三条  学院新媒体是学院新闻宣传和意识形态工作的重要阵地,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党和国家教育方针,自觉服从和服务于党和国家中心工作,紧贴学院的改革发展工作。

第四条  学院新媒体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院规章制度,坚持“谁主办,谁负责的管理原则

第五条  宣传统战部是学院新媒体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管理、统筹协调、整体规划、监督检查新媒体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信息中心是学院新媒体技术支持部门,负责新媒体数据管理、技术安全、数据应用等工作。

第七条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新媒体建设与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新媒体应当明确一名直接责任人,负责本部门新媒体建设管理工作。

第八条  学院新媒体实行分级管理。学院官方新媒体为一级平台,由学院宣传统战部统筹管理。经学院批准开设的系部、处室新媒体为二级平台,由各主办部门负责管理。经学院批准开设的社团组织新媒体为三级平台,由所在部门负责管理。

第九条  学院应规范新媒体开设运行,各部门开设运行新媒体数量严格控制,明确服务定位,避免重复建设。

第十条  学院实行新媒体审批备案制度。各部门因工作需要开设运行新媒体的,应填写《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新媒体管理备案及审批表》(以下简称《备案及审批表》),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报学院宣传统战部审批备案。经批准开设运行的新媒体账号名、管理人员或维护方式发生变更,应在7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学院宣传统战部备案。

第十一条  学院实行新媒体年审备案制度。未通过年审的新媒体不得继续运行。本办法公布前已开设运行的新媒体,应在本办法公布后7个工作日内补办《备案及审批表》。

 第十二条  经学院批准备案的各新媒体名称前缀或关键词应当使用“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的规范名称,或应当使用“山司警院”的规范简称。未经学院审批备案,名称前缀或关键词带有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司法警院、山司警院、山司等及各系部、处室名称等字样的新媒体,应主动更名、注销或停办。拒不更名、注销或停办的,学院将依规处理。

第十三条  学院应加强对新媒体的监管,建立新媒体不良信息处置机制。各新媒体应当对在本平台发布的不当信息应及时处理,并及时向宣传统战部报告;对处理不及时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应经学院复核通过后方可继续运行。新媒体不再使用时,各部门应及时注销或关闭,并在7个工作日内向宣传统战部备案。

第十四条  建立新媒体信息发布联动机制,构建学院新媒体矩阵,健全信息共享、动态交流、联动反应的新媒体工作模式。

第十五条  建立新媒体信息发布审查机制。各新媒体相关责任人对所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信息发布实行三级审核制度,一般应经复核后发布。不得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信息,不得发布涉及秘密事项的信息,不得发布学院内部信息,严禁发布不实、虚假和错误等信息,严禁用新媒体发布师生个人信息等。

第十六条  建立新媒体舆情处置机制。学院及部门应按照《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突发敏感舆情处置工作办法》规定协同开展舆情研判、应对、引导及处置等工作

第十七条  加强新媒体运行管理。各主办部门应落实专人负责新媒体日常维护工作新媒体信息应当保持一定的更新频率,不得出现长时间不更新的“死账号”、“僵尸号”。

 第十八条  新媒体配齐选强运营团队团队成员应具备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导向、新闻志向、工作取向具备强烈的工作责任心、良好的沟通能力、敏锐的洞察能力、过硬的表达能力

第十九条  学院宣传统战部、信息中心等部门及各新媒体应提升技术应用能力,确保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

第二十条  宣传统战部、信息中心对违反规定的新媒体应及时做出批评教育、责令整改、关停整改、注销账号等处罚决定。

第二十一条  学院师生以个人名义创建的QQ群、微信群钉钉群等互联网群组,应坚持“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参照本办法管理。

学院各层级开设的各类工作群由学院办公室制定具体使用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宣传统战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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