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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党委巡察工作实施办法 (试行)

分类:
规章制度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
2022/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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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党委巡察工作实施办法

(试行)

(鲁司警院党20215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强化基层党内监督,推动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向纵深延伸,保障学院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以及《中共教育部党组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共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委员会实行巡察制度,承担巡察工作的主体责任,对学院党政职能部门、所管理的党组织进行巡察监督。

第三条 巡察工作牢牢把握深化政治巡察这一总基调,紧扣高等教育规律,紧密结合学院党建工作实际,突出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聚焦全面从严治党,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和良好育人环境,为学院各项事业发展提供坚强政治保障。

第四条 巡察工作坚持学院党委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单位协同配合;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坚持走群众路线、发扬民主;坚持试点先行、稳步推进。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五条 学院党委全面领导巡察工作,成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学院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学院纪委书记担任,成员由组织、宣传统战、纪检监察、财务审计等部门有关负责同志组成。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院纪委。学院党委设立巡察组,承担巡察任务,巡察组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巡察组由3-4人组成,包括组长、副组长和巡察工作人员。巡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

第六条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中央、省委、省司法厅党委、省直教育工委有关政策要求,落实学院党委的有关决策和部署;

(二)研究确定巡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审定巡察组组成人员;

(三)听取巡察组工作汇报,研究巡察工作成果的运用,提出处置意见和建议;

(四)向学院党委会报告巡察工作情况;

(五)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巡察工作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传达贯彻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和安排;

(二)统筹、协调、指导巡察组开展工作;

(三)对学院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

(四)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对巡察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

(五)办理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巡察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党委巡察工作要求,深入被巡察部门、单位,采取多种方式,全面客观真实地了解情况,对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

(二)巡察结束后,分析汇总巡察情况,撰写巡察报告,并针对相关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形成巡察反馈意见建议稿;

(三)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巡察情况,并经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和党委会通过后向被巡察部门、单位反馈巡察意见;

(四)根据巡察工作需要,在巡察工作结束后向巡察办移交巡察相关资料;

(五)承担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巡察范围和内容

第九条 巡察组的巡察对象和范围主要是:

(一)学院所属职能部门、单位;

(二)学院所属职能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重点是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三)学院党委要求巡察的其他单位及相关人员。

第十条 巡察内容:巡察组对巡察对象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强化“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情况,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着力发现和解决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  

(一)党的领导弱化,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没有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在推进学院各项事业发展和重大工作落实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给学院工作和师生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

(二)党的建设缺失,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组织生活不健全,党组织软弱涣散,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管辖范围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造成恶劣影响;

(三)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

(四)作风建设抓的不严不实,工作标准不高,得过且过;服务意识不强,特权思想严重;大局意识不牢,推诿扯皮;抓落实不到位,搞不落实、慢落实、假落实。

(五)学院党委要求了解和监督检查的其他问题。

第四章 工作方式和权限

第十一条 巡察组集中巡察时间一般为10个工作日。巡察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听取被巡察部门、单位领导班子的工作汇报;

(二)与被巡察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及其师生进行个别谈话;

(三)巡察组通过公布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方式,广泛征求教职工、学生及其家长、合作单位等各方面意见建议,受理反映被巡察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等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调阅、复制被巡察部门、单位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五)在一定范围内召开座谈会;

(六)列席被巡察部门、单位有关会议;

(七)在一定范围内对被巡察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问卷调查;

(八)提请有关部门、单位予以协助;

(九)学院党委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 巡察组依靠被巡察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察部门、单位的正常工作,依规依纪依法开展巡察。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巡察准备。巡察组开展巡察前,由巡察办协调组织、宣传统战、纪检监察、财务审计等学院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与巡察组组长进行沟通,研究制定巡察方案。

第十四条 巡察实施。巡察组进驻被巡察部门、单位,召开巡察动员会,张贴巡察公告,向被巡察部门、单位领导班子通报巡察任务,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巡察工作。集中巡察结束后,于5个工作日内形成巡察报告。

第十五条 巡察汇报。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听取巡察组的巡察情况汇报,对重要情况和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六条 巡察反馈。经学院党委会审定通过反馈意见稿后,巡察组向被巡察部门、单位反馈巡察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建议。

第十七条 巡察整改。被巡察部门、单位收到巡察组反馈意见后,应当认真整改落实,并于2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情况报告报送巡察办。

第十八条 成果运用。巡察结果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被巡察部门、单位年度考核,以及学院制定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纪律要求

第十九条 学院党委和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巡察工作的领导,及时解决巡察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各相关部门、单位和被巡察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巡察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巡察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十条 被巡察部门、单位要增强接受巡察的自觉性,按照巡察工作整体安排,统一思想,认真对待,加强统筹协调。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自觉做到讲政治、顾大局、守纪律。汇报情况要实事求是,谈问题要讲真情、说实话,不得以任何理由和行为干扰、阻碍巡察工作的开展。

第二十一条 巡察组要按照巡察工作安排,认真抓好落实。巡察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严谨细致,全面客观了解情况,实事求是反映巡察出的问题。严格遵守保密、回避、廉洁自律等有关规定,不干预被巡察部门、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对巡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不作个人表态,对巡察工作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中的巡察指常规巡察。学院可针对重点领域、重点问题、重要部门、管理问题突出和师生意见较多的单位或根据巡察整改情况等需要开展专项巡察、“机动式”巡察、巡察“回头看”,具体实施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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