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
(鲁司警院学〔2021〕1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科教〔2020〕15号)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承担,用于奖励我院特别优秀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本专业前10%(含10%),且无不及格科目。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在校生中的三年级学生。同一学年内,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励志奖学金。
第三章 奖学金申请、评审与发放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名额和经费预算由省教育厅下达。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学院成立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学院学生工作处负责同志、系分管领导、中队长和学生代表等人员组成,具体负责学院奖学金评审工作。
第九条 评审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学生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二)系内审核、公示,报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初审。
(三)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提出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在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评审结果,按照规定时间汇总并上报省教育厅。
第十条 学院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获奖期间如有违法违纪、弄虚作假等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国家奖学金获奖资格,停发或追回奖学金,并按《学生手册》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学院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等文件的通知》(鲁司警院学〔2018〕6号)中《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