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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实施办法

分类:
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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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2/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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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实施办法

(鲁司警院学20211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科教〔2020〕15号)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省财政承担,用于资助学院在校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具体分为三档,一档2200元,二档3300元,三档4400元。

第四条  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或励志奖学金中的一项。已享受政策性生活补助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七条 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中队提出申请,并递交《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第八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在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评审结果。每年11月15日前,学院将当年国家助学金评审结果报省教育厅。

第四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学院应及时将上级拨付的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条 学生提供的申请信息必须真实有效,如有违法违纪、弄虚作假等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国家助学金受助资格,停发或追回已获得的国家助学金,并按《学生手册》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学院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等文件的通知》(鲁司警院学〔2018〕6号)中《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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