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实施办法
(鲁司警院学〔2021〕1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科教〔2020〕15号)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省财政承担,用于资助学院在校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具体分为三档,一档2200元,二档3300元,三档4400元。
第四条 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或励志奖学金中的一项。已享受政策性生活补助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七条 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中队提出申请,并递交《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第八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在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评审结果。每年11月15日前,学院将当年国家助学金评审结果报省教育厅。
第四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学院应及时将上级拨付的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条 学生提供的申请信息必须真实有效,如有违法违纪、弄虚作假等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国家助学金受助资格,停发或追回已获得的国家助学金,并按《学生手册》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学院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等文件的通知》(鲁司警院学〔2018〕6号)中《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