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
(鲁司警院学〔2021〕1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科教〔2020〕1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负担,用于奖励资助我院全日制在校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四条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学习成绩优秀,无不及格科目,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有一项位于中队前30%(含30%),另一项位于前50%(含50%);对于特殊困难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可放宽至前50%;
(六)家庭经济困难等次为一般困难、困难或特殊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奖学金申请、评审与发放
第五条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七条 评审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学生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二)系内审核、公示,报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初审。
(三)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系上报方案,组织评审,提出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在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评审结果,按照规定时间汇总并上报省教育厅。
第八条 学院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省政府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获奖期间如有违法违纪、弄虚作假等行为,一经查实,取消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获奖资格,停发或追回奖学金,并按《学生手册》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学院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等文件的通知》(鲁司警院学〔2018〕6号)中《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