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鲁司警院学〔2021〕10号)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五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学院按照有关要求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在学院事业收入中按规定提取资助专项资金用于勤工助学学生的酬金发放。
第七条 学生自愿申请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安排勤工助学岗位。
第八条 设岗原则:
(一)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学院公共服务等为主。
(二)勤工助学岗位既要满足学生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九条 岗位类型:
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由各系部、处室根据实际需要,每学期初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用工计划,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并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后设置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由各系部、处室根据实际需要,在临时用工前将勤工助学计划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并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后即可设置临时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条 固定岗位由各系部、处室根据勤工助学岗位特点,对学生进行岗前培训和日常管理,月初将上月考核意见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临时岗位由各系部、处室在临时勤工助学岗位任务完成后,及时出具考核意见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不定期对各勤工助学岗位进行巡查,根据考核巡查结果计算并发放勤工助学酬金。
第十一条 用工单位可以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对违反勤工助学相关规定的学生,可按照规定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二条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
(一)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济南市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
(二)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2元人民币。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中的勤工助学岗位不包含校内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设立并支付学生酬金的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四条 学生参与校内外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应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并做好安全教育、权益保障等工作。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鲁司警院学〔2018〕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