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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校园宣传阵地管理办法(试行)

分类:
章程制度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
2022/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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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校园宣传阵地管理办法(试行)

(鲁司警院党20223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一步加强宣传阵地的建设与管理,推进宣传思阵地管理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推动学院宣传思想文化工作全面健康发展,营造文明和谐、健康向上的校园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和山东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校园宣传阵地”主要包括学报、广播、电子显示屏、宣传栏、标语、横幅、海报、广告、宣传单等非网络宣传阵地,适用于学院各部门、各学生组织以及在校园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商业个体。

第三条 校园宣传阵地必须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学院的中心工作和工作部署宣传积极健康的主流校园文化。

第四条 校园宣传阵地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在政治、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保持一致,不准发布或转发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

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未经确认的社会事件的;

8.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9.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10.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

11.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12.其他不准发布或转发的。

第二章 学报的管理

第五条 学报由图书馆负责编辑和出版发行,应贯彻落实党的新闻出版方针,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和政治家办报要求,坚持突出学术性、实践性和专业性,为学院教学、科研服务,为司法行政事业发展、地方法治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六条 学报应严格执行“三审三校”制度,始终坚持把政治要求放在第一位,不得违反任何政治纪律和规矩。本着对社会和读者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实行稿件审核的责任编辑制度和稿件刊发的总编辑负责制度,明确采编刊发流程各环节的审稿职责,树立质量观念,强化精品意识,每期学报正式出版前按规定向上级和学院宣传统战部进行备案。

第三章 广播站的管理

第七条 广播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管理运作与维护,具体包括:依法申请、运营维护、变更,年度计划和周重点安排,每期内容、节目安排、播出和发布时间的审批把关,日常管理、考核等。宣传统战部负责统筹规划、协调指导、总体考核督导。

第八条 广播站播出内容须经学生工作处负责人员核稿、分管负责人审核,由主要负责人签发后方可播出和发布;广播站播出计划和播出内容须提前3天向宣传统战部备案,未经宣传统战部审批,不得在已备案过的节目中插播其他内容。对拟播出发布的内容,须向相关部门进行核实,接收的送播材料上必须有送播部门公章。

第九条 除学院有关通知外,广播站不得播出和发布与播出节目内容无关的信息,如:寻物启事、声明、社团的内部通知等,不得承接商品宣传等广告业务。

第四章 电子显示屏的管理

第十条 电子显示屏由宣传统战部负责统筹,实行使用和管理分工负责制,根据实际需要提出宣传内容,审核发布信息。

第十一条 按照“谁建设、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系部、处室使用和管理的电子显示屏显示内容应安排专人负责内容把关,做好日常管理维护,显示内容应提前向宣传统战部备案和审批后方可发布。

第五章 宣传栏的管理

第十二条 宣传栏(含公告栏、信息栏、灯箱等)由学院

统一规划、统一分配使用,采取宣传统战部统一管理与各系部、处室具体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宣传统战部统一规划、宏观管理、督查指导宣传栏的建设、管理与使用。

第十三条 由各系部、处室和社团组织使用宣传栏,应根据“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使用部门指定专人对宣传栏进行具体的管理和维护,确保宣传栏的整洁、美观;各使用部门应严格把关宣传栏的内容,不得张贴各种商业性广告以及与形势政策教育、教学管理、办公信息、校园文化活动无关的宣传品;宣传栏内容应根据要求和计划进行更换,遇有重大节日、重要活动随时更换。

第十四条 宣传栏的版面设计应图文并茂,美观大方,突出特色;文字应使用国家统一的规范字,不得使用繁体字和不规范的简化字;内容应做到及时更新,严禁思想不积极、内容不健康的图文作品在宣传栏出现;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在宣传栏上随意覆盖、张贴宣传品,不得在公告栏之外的地方张贴信息。

第六章 宣传品的管理

第十五条 各系部、处室和学生社团组织、校园商业经营个体需要在院内张贴海报标语、摆放活动宣传牌、悬挂横幅等宣传品,应提前把内容报送学院宣传统战部审批,并说明时间、地点,经批准后方可张贴、悬挂。

第十六条 张贴海报标语、摆放宣传牌、悬挂横幅等只能在规定期限和指定地点,并且不得破坏学院的设施和影响校容校貌,不得妨碍交通安全。

第十七条 宣传品应整洁、美观、安全,并在规定的使用期满后,应由具体管理使用部门、社团组织和商业经营个体自行撤除若在使用期内遭受损坏致使宣传品不能再发挥作用或影响校容校貌的,应在第一时间收回。

第十八条 校园内广告宣传品的张贴与发布,应报经院宣传统战部批准,在指定的公告栏内张贴,凡未经审批而发布的广告招贴等皆为非法广告,经发现,应立即去除。

第七章 重大活动宣传

第十九条 学院开展运动会、迎接新生、毕业典礼、文艺晚会、文化艺术节等重大活动,由活动负责部门提出整体宣传方案,报宣传统战部审批备案后由活动负责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重大活动宣传负责部门开展宣传至少提前一周申请,提前1-2个工作日进行户外布置,活动结束后及时拆除。

户外宣传原则上不超过一定期限,具有特殊意义的宣传根据报批时间而定。

第八章 登记、审核与审批

第二十一条 校园宣传阵地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

宣传统战部为校园宣传阵地的主管部门,使用和管理部门应接受其监督,具体归口管理由各系部、处室负责。

第二十二条 各系部、处室宣传内容由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审核,燕山校区由培训处负责审核,青岛校区由司法职业教育交流中心负责审核。明水校区的教学场地由教务处负责审核;教室内的文化宣传布置、学生社团组织、学生宿舍宣传内容由学生工作处负责审核,学院内商业经营个体由总务处负责审核,学院内其他第三方宣传内容由对应的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第二十三条 学院各宣传阵地的宣传内容应由管理部门提前填写《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校园宣传阵地宣传内容审批备案表》(见附件,以下简称《备案及审批表》),向宣传统战部审批备案。

第二十四条 各系部、处室原则上不得在校园公共区域设置固定宣传设施,如确有需要,应与宣传统战部沟通并报学院审批。宣传设施应与校园空间环境协调,保持整洁、规范、美观,不影响交通,不损害树木,不破坏公共设施,不影响校园环境。

第二十五条 宣传统战部组织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校园宣传阵地进行检查,对未经审批或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横幅、标语、海报等及时清除;对在校园公共设施、文化设施和建筑外立面上的乱张贴、乱涂画行为及时制止,对发现的问题将予以通报并责令整改。

第二十六条 校园宣传阵地管理纳入学院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督查检查的重要内容,各系部、处室应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切实履行职责,规范程序,严格把关。对违反上述管理规定,给学院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部门和个人按照学院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宣传统战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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