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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报告会、研讨会等活动“一会一报”管理办法(试行)

分类:
章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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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2/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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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报告会、研讨会等活动“一会一报”管理办法(试行)

(鲁司警院党202238号)

第一条 为坚定不移地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教育部党组关于强化高校党委政治责任加强论坛、讲坛等管理的通知》和山东省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学院各部门在校内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培训班、讲座、论坛、研讨会、读书会、学术沙龙、宣讲会、专题辅导等活动或在校外以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名义举办的此类活动,以及外单位使用学院场所举办的有关活动等。

第三条 举办报告会、研讨会等活动,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遵守党的纪律、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院有关制度。学院各级党组织、各部门应切实加强管理,严格把关,确保正确政治导向,宣传科学理论,传播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四条 举办报告会、研讨会等活动,应坚决反对各种错误观点和有害思潮。

第五条 举办报告会、研讨会等活动,必须从严管理把关,严格落实“一会一报”、“一事一报”制度,主办部门应提前办理审批备案手续,按统一格式填写《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报告会、研讨会等活动“一会一报”审批表》(见附件), 一般活动原则上提前3个工作日,大型活动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举办跨校报告会应提前7个工作日报党委审批;举办全国性或全省性大型报告会须提前15天报学院党委审批,同时报省司法厅党委审批。

第六条 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主办部门应加强对活动的组织管理。

(一)活动前,必须对拟邀请人员的思想政治倾向和报告主要内容先行了解把关,必要时征得拟邀请人员所在单位党组织同意。若发现有思想政治倾向问题或报告内容有政治性错误观点的,不得举办。涉及意识形态重要重大内容的,需事先向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和分管校领导汇报。

(二)活动过程中,主办部门必须有负责人跟听,若发现报告人或参加人有错误思想政治倾向问题和错误观点的,主办部门应立即停止活动,并及时报宣传统战部。

第七条 举办报告会、研讨会等活动,实行逐级审批、统一备案。经所在部门初审,归口报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再提交宣传统战部批准同意方可举办,未经批准一律不得举办。其中,教学培训类报教务处审核,学工社团类活动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学术交流类报科研处审核。活动备案后,主办部门必须严格按照申请内容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对于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的,需重新履行审批备案程序。

第八条 有国(境)外人员担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等报告人或参加者,主办部门须先提请教务处、科研处等部门联合进行前置审核,审核通过后再依照第七条要求及外事工作论证报批。

第九条 主办部门和相关部门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切实负起政治责任,加强管理,严格把关,对未经审批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等活动,或未按审批要求办理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严肃追究主办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加强宣传报道管理,主办部门应按照规定在校内指定宣传栏张贴海报进行宣传,海报内容须先报宣传统战部审核,同时在校园网上进行预告,使师生员工广泛知晓。如需进行对外宣传报道,应按学院有关规定办理。对于未经批准备案的活动,校内媒体不作报道。

第十一条 主办部门应做好对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等活动的资料收集、总结整理和保管留存工作。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具体事宜由宣传统战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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