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高层次人才引进及培养管理办法
(鲁司警院党〔2022〕5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人才工作的重要论述,大力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建设高水平司法行政类职业院校,推进学院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相关政策精神及学院十四五发展规划,结合学院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层次人才引进及培养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对人才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党管人才,坚持正确人才观,着眼建设一支适应新时代职业教育发展的高层次人才队伍,为学院改革与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
第三条 高层次人才引进及培养聚焦司法行政类院校职能定位和司法警察职业属性,突出政治标准,严把政治方向;紧扣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强化育人导向,服务发展大局,满足学院发展需求。
第四条 坚持系统思维、统筹兼顾、综合施策,完善高层次人才引进及培养工作机制,构建“师德为先、教学为要、科研为基、发展为本”的人才培养体系。
第五条 坚持立足现实、着眼未来、突出重点、公开公平、择优引进的原则。对拟引进的人才,必须坚持标准、严格考核、确保质量。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高层次人才是指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及以上人员,或处于专业前沿、在专业领域具有较深造诣、做出突出贡献或具有引领作用的专业带头人、学术骨干。
第二章 高层次人才引进条件和类别
第七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基本素质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政治站位高,坚决拥护党的领导,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二)恪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学术道德规范,积极发挥教学示范、科研模范和师德师风典范作用;
(三)遵纪守法、爱岗敬业,治学严谨、作风正派,富有团队合作精神;
(四)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身心健康,热爱教育事业。
(五)具有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强。
(六)年龄要求: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引进的博士研究生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引进的博士研究生年龄一般不超过45岁。
(七)专业要求:应符合学院学科专业建设与发展需要,有利于教学科研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学院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的提升。
第三章 引进高层次人才待遇
第八条 符合认定标准、经认定的高级人才或专业带头人,参照济南市高层次人才引进标准提供待遇;教授、副教授待遇按照省市相关规定,参照省内同级别院校标准执行;引进的无职称博士,学院内聘为讲师,享受相应同级别待遇;期间晋升到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享受晋升后的专业技术职务待遇。学院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提供安家费10万元。
第四章 高层次人才引进程序
第九条 引才备案。组织部根据学院人才发展规划和各教学单位需要,向学院提出高层次人才计划,经院党委会研究同意并报上级部门批准后,统一发布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公告。
第十条 个人申请。求职者填写引进申请,提交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教学科研业绩等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资格审查。用人部门组织人员对申请人进行初审。审核内容包括申请人政治素质、师德师风、基本资格条件、敬业精神、团队精神、科教能力、引领水平等。用人部门进行初审后,由学院组织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资格复审。
第十二条 学院评审。学院及相关职能部门成立考核组,组织校内外专家进行面试和学术考核。重点对拟引进人选学术水平、科研水平和能力、学科方向、发展潜力等评审并形成综合考核意见,审议结果经院党委会审批后,对拟引进人选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体检考察及聘用手续。引进人才需要通过学院指定的三甲及以上医院体检,并获得健康合格证明。经学院同意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由学院组织部上报上级职能部门备案,按相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四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认定层次。由学院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及专家组成认定评审组,依据认定标准,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进行层次认定,认定结果报学院党委会研究审定通过。
第五章 高层次人才引进管理及考核
第十五条 协议管理。引进人才与学院签订《高层次人才服务协议》,约定服务期限,明确权利义务,包括:学院提供的待遇,工作岗位及职责、任务要求,服务年限、违约责任、考核内容、考核方式等。
第十六条 违约责任。聘期内因个人原因违约或要求调离学院的受聘者,按照签订的协议条款,承担违约责任;因考核不合格解除聘用关系的,须退回学院提供的安家费等费用。如有违反师德师风、学术道德规范、造成教学事故等,同时依据学院相关规定处理,直至解聘。
第十七条 考核内容。考核内容由工作业绩和教学任务两部分组成。工作业绩主要包括职业道德与学术道德、教学、科研工作业绩等方面,重点考核在人才培养、技能竞赛、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团队平台建设等方面业绩成果。教学任务侧重教学效果、教学评价及课时量考核。
第十八条 考核方式。考核分周期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周期内,师德师风良好、完成额定教学工作量,教学质量评价在合格及以上,业绩成果达到规定要求,视为考核合格。其中,违反师德师风相关规定,则直接认定周期考核不合格。周期考核由学院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及专家组成的认定评审组进行考核。聘期考核,重点是对岗位职责和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由所在部门进行考核,报学院组织部复核。
第十九条 考核等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种等次,考核结果作为奖励、续聘、低聘、解聘及调整待遇的依据。对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的工作人员进行提醒谈话,限期改进。如出现第二次考核不合格者,给予解聘,并按合同有关规定支付违约金。
第六章 校内高层次人才培养
第二十条 校内高层次人才确定类别
(一)在职期间攻读博士学历学位并毕业回学院工作的在编在岗人员。
(二)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的培养。
第二十一条 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的培养基本原则
(一)坚持定向培养,坚持按需培养,坚持学用一致,符合学院专业建设和教学研究工作实际需要。
(二)突出重点,抓好骨干,优先选派工作业绩突出、有发展潜力、重点建设专业及急需岗位的人员攻读博士学位。
(三)合理规划,统筹安排,保证单位工作正常开展。
第二十二条 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申请程序及要求
(一)报考申请人向所在系部处室提出申请,部门审批并写 出推荐意见,报送学院组织部审核,学院党委会研究通过后办理报考手续。
(二)经学院审批通过的申请人参加当年考试被录取后,与学院签订协议书。申请当年考试未被录取者,如参加下一年度考试,需重新申请。
第二十三条 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管理要求
(一)在职读博期间,不得变更专业、学习时间及培养方式。教职工攻读博士研究生若不能按期毕业,延期取得学位的,须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二)在职攻读脱产学习期间,保留人事关系,不转个人档案,可转组织关系。
(三)读博第一学年实行脱产学习,不承担学院相关任务;教师从第二学年开始需承担学院课程,坐班人员需开始承担相应工作。
(四)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学习结束后,2周内应将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报组织部备案,学籍材料归入本人人事档案。
第二十四条 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相关待遇
(一)脱产在读期间,享受在校期间的全额工资待遇(违反协议需返还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奖励性绩效、社保、公积金等工资待遇)。
(二)攻读博士研究生期间非脱产学习状态下到校正常上班,完成工作任务的,工资福利待遇按照正常标准发放。
(三)学习期间,教职工每年须提供学习单位出具的学习情况鉴定并返校向所在部门书面汇报学习情况,学院将按照事业单位相关考核的规定进行年度考核、聘期考核。
(四)取得学历学位并返校工作后,参照学院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相关规定管理。
第二十五条 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管理及违约责任
在职教职工与学院签订《高层次人才服务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包括:学院提供的待遇,工作岗位及职责、任务要求,服 务年限、违约责任、考核内容、考核方式等。如有违反师德师风、学术道德规范、造成教学事故等,依据学院相关规定处理,直至解聘。
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完成学业,从毕业次月回学院工作起最少应在学院服务满5年。未按时回学院工作或未达到最低服务年限的,或因考核不合格解除聘用关系的,需退还学院资助、离岗学习期间发放的工资待遇、社保与公积金等。
第二十六条 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培养
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指按专业建设类、课程建设类进行择优培养。入选者有获得相应经费资助等权利,也有履行相应岗位职责、完成相应目标任务等义务。
培养计划坚持择优遴选、重点培养,目标管理、动态考评的原则。本计划每二年遴选一次,培养期为四年。
第二十七条 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申报条件
(一)申请者长期工作在教学第一线、师德高尚、教学效果好、授课质量高,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能够把握或了解本专业和课程建设方向,近4年教研、科研业绩达到所申报层次的基本要求,经过培养能够有效发挥促进相关专业和课程特色发展的作用。
近3年出现教学质量及责任事故的不得申报。
(二)申请者申报当年年龄不超过50周岁,教龄超过5年。
(三)申请者须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参与过省部级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或教育科学研究项目,获得过校级教学成果奖,主编过相关课程的教材。
第二十八条 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申报程序
(一)个人申请。个人依据申报条件及未来四年目标预期填写申报表,向所在系部申请。
(二)系部推荐。系部首先对申请者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其次是考察申请者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把握申请者预期目标实现的可行性,并就此给出明确推荐意见。
(三)学院审核。教务处会同教育质量管理办公室、科研处等部门对系部推荐的申请者按申报条件及近4年业绩进行实质性审核认定,确定进入遴选程序人选。
第二十九条 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遴选程序
遴选打分分为客观评价与专家答辩评价两部分,客观评价分值占65%;专家评审答辩分值占35%。
(一)客观评价。教务处会同教育质量管理办公室、科研处等部门依据相应评分标准,对申报者客观材料进行量化打分,并根据得分情况划定分数线,得分超过分数线者方能进入评审答辩环节。
(二)评审答辩。由学院党委批准组成专家组,对申请者的潜在资质、能力、完成预期目标的措施与可行性、实现目标的可能性进行实名制综合评价,并依据总分提出初步遴选方案。
(三)审定与公示。党委会对初步遴选方案进行审定,通过者公示7天。
(四)签订聘约。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入选者,正式确定为培养人选,并与学院签订培养聘约书。
第三十条 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岗位职责
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培养入选者,承担本专业类和课程类过程建设职责,在系部领导下主持或参与制定本专业类和课程类发展建设规划;组织或参与实施专业及课程建设、申报与评估等各项工作;引领所在团队开展教学研究、教学交流活动,指导、协调本团队成员的教学工作。
第三十一条 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培养期内目标任务以主持人身份承担省部级教学改革或教育科研项目至少1项,其团队在培养期内承担教学改革项目不少于1项;在核心期 刊上发表教育教学论文不少于1篇,其团队在核心期刊发表教改论文不少于2篇;团队须公开出版教材不少于1部;建成省级精品资源共享课程不少于1门,建成慕课1门。
如在培养期内获得国家级质量工程奖(教学名师、教学团队、教改成果奖、示范中心等),上述目标任务没有全部完成的也视为完成培养目标任务。
第三十二条 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培养措施
学院设立培养基金。培养计划启动后为入选者提供总额度50%的启动费,其余按完成目标任务程度分年拨付。
学院将为培养计划入选者提供下列培养政策:同等条件下学院对培养计划入选者在教改立项、奖励申报等方面优先推荐,优先使用学院内教学、科研资源,在可控资源范围内为所有入选者教学工作、科研工作的开展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十三条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过程管理
培养过程管理责任主体为系部,教务处代表学院负责对系部相关工作进行检查、评价与督办。
系部负责定期协调、检查、督导入选者在培养过程中全面履职,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创造培养环境,每学期向教务处提交至少一次本系部培养人员履职报告。教务处代表学院检查、督办各系部及入选者管理与履职情况,评价履职效果。
入选者每年向系部提交包括教学建设履职情况、年度任务进展情况、存在的差距及原因、改进的措施和预期效果,以及需要学院和系部帮助解决的问题的书面报告,并由系部对入选者年度进展给出明确的定性评价(态势良好、正常、需要努力、提出告诫),并报教务处备案。教务处代表学院每年组成专家组,对入选者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并作出具体督办、鼓励建议。
培养计划实行动态管理制度。每年度对于过程建设履职不力、目标任务无实质性进展且改进措施不力的系部和入选者,根据评价专家组意见,由教务处做出告诫、取消培养资格等处理建议,报学院审批。
经费使用与审批。资助经费使用范围是立项申请及项目实施教学业务费、教材出版费、奖励申报、教学交流等与教学建设相关的费用。一次支出1万元以下由入选者直接审批,1万元以上由系部主任审批。
约束与处罚。入选者在培养期内不得调离,培养期结束至少在校服务5年;培养期内严重违犯国家法律和学院规章制度、出现严重学术不端和责任事故的取消入选者培养资格。
第三十四条 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目标考核资助基金补充拨付。按入选者在培养期完成的业绩与本计划的目标任务要求及约定的各项业绩权重关系,计算相应需要补充 拨付的资助基金。在培养期内没有完成业绩或业绩考核不合格的,剩余资助基金不再拨付。
入选者培养期目标考核。入选者培养期考核总分由两部分组成,系部对入选者履行岗位职责中的建设职责的评价权重占15%,实际获得资助额占预期总额度的比例折合占权重的85%。总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为良好,70分以上为合格。
第七章高层次人才的组织领导
第三十五条 高层次人才引进与培养是实施党委书记人才工作项目的一项重要内容。党委书记作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组长,是高层次人才引进与培养的主要负责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高层次人才引进、人才培养及管理工作。下设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办公室,设在学院组织部。
具体责任:
1.负责落实执行上级有关高层次人才的政策;
2.负责制定学院高层次人才引进、人才培养规划;
3.负责制定有关高层次人才发展的举措;
4.负责监督高层次人才政策落实检查;
5.负责处理重大高层次人才执行过程中的问题。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不具有合同性质,具体高层次人才的相关待遇等以签订的合同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院组织部负责解释,相关条款与上级文件冲突的以上级文件为准,如上级有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