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章程制定办法(试行)(鲁司警院〔2022〕3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指导和规范学院章程建设,促进学院依法治校、科学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章程的起草、审议、修订以及核准、备案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章程是学院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学院应当以章程为依据,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及规范性文件、实施办学和管理活动、开展社会合作。
学院应当公开章程,接受举办者、教育主管部门、其他有关机关以及教师、学生、社会公众依据章程实施的监督、评估。
第四条 学院制定章程应当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以宪法、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高等教育规律,推进学院科学发展;应当促进改革创新,围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推进文化传承创新的任务,依法完善内部法人治理结构,体现和保护学校改革创新的成功经验与制度成果;应当着重完善学校自主管理、自我约束的体制、机制,反映学校的办学特色。
第五条 章程用语应当准确、简洁、规范,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章程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编、章、节、条、款、项、目。
第二章 章程内容
第六条 章程应当按照高等教育法的规定,载明以下内容:
(一)学校的登记名称、简称、英文译名等,学校办学地点、住所地;
(二)学校的机构性质、发展定位,培养目标、办学方向;
(三)经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层次、规模;
(四)学校的主要学科门类,以及设置和调整的原则、程序;
(五)学校实施的全日制与非全日制、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远程教育、中外合作办学等不同教育形式的性质、目的、要求;
(六)学校的领导体制、法定代表人,组织结构、决策机制、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内设机构的组成、职责、管理体制;
(七)学校经费的来源渠道、财产属性、使用原则和管理制度,接受捐赠的规则与办法;
(八)学校的举办者,举办者对学校进行管理或考核的方式、标准等,学校负责人的产生与任命机制,举办者的投入与保障义务;
(九)章程修改的启动、审议程序,以及章程解释权的归属;
(十)学校的分立、合并及终止事由,校徽、校歌等学校标志物、学校与相关社会组织关系等学校认为必要的事项,以及本办法规定的需要在章程中规定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章程应当按照高等教育法的规定,健全学校办学自主权的行使与监督机制,明确以下事项的基本规则、决策程序与监督机制:
(一)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二)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三)制订招生方案,调节系科招生比例,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
(四)制订学校规划并组织实施;
(五)设置教学、科研及行政职能部门;
(六)确定内部收入分配原则;
(七)招聘、管理和使用人才;
(八)学校财产和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九)其他学校可以自主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 章程应当依照法律及其他有关规定,健全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的具体实施规则、实施意见,规范学院党委集体领导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明确支持院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的制度规范。
章程应当明确院长作为学校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管理工作的职权范围;规范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务会议的组成、职责、议事规则等内容。
第九条 章程应当根据学校实际与发展需要,科学设计学校的内部治理结构和组织框架,明确学校与内设机构,以及各管理层级、系统之间的职责权限,管理的程序与规则。
章程根据学校实际,可以按照有利于推进教授治学、民主管理,有利于调动基层组织积极性的原则,设置并规范学院系部、其他内设机构以及教学、科研基层组织的领导体制、管理制度。
第十条 章程应当明确规定学院学术委员会以及其他学术组织的组成原则、负责人产生机制、运行规则与监督机制,保障学术组织在学校的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学术评价、学术发展、教学科研计划方案制定、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充分发挥咨询、审议、决策作用,维护学术活动的独立性。
章程应当明确尊重和保障教师、学生在教学、研究和学习方面依法享有的学术自由、探索自由,营造宽松的学术环境。
第十一条 章程应当明确规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的地位作用、职责权限、组成与负责人产生规则,以及议事程序等,维护师生员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参与学校相关事项的民主决策、实施监督的权利。
对学校根据发展需要自主设置的各类组织机构,如校友会等,章程中应明确其地位、宗旨以及基本的组织与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章程应当明确学校开展社会服务、获得社会支持、接受社会监督的原则与办法,健全社会支持和监督学校发展的长效机制。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和办学特色,自主设置有政府、行业、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代表参加的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的,应当在章程中明确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的地位作用、组成和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章程应当围绕提高质量的核心任务,明确学校保障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原则与制度,规定学校对学科、专业、课程以及教学、科研的水平与质量进行评价、考核的基本规则,建立科学、规范的质量保障体系和评价机制。
第十四条 章程应当体现以人为本的办学理念,健全教师、学生权益的救济机制,突出对教师、学生权益、地位的确认与保护,明确其权利义务;明确学校受理教师、学生申诉的机构与程序。
第三章 章程制定程序
第十五条 学院应当按照民主、公开的原则,成立专门起草组织开展章程起草工作。
章程起草组织应当由学院党委领导、学术组织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相关专家,以及学校举办者或者主管部门的代表组成,可以邀请社会相关方面的代表、社会知名人士、退休教职工代表、校友代表等参加。
第十六条 学院起草章程,应当深入研究、分析学校的特色与需求,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政府有关部门、学校内部组织、师生员工的意见,充分反映学校举办者、管理者、办学者,以及教职员工、学生的要求与意愿,使章程起草成为学校凝聚共识、促进管理、增进和谐的过程。
第十七条 章程起草过程中,应当在校内公开听取意见;涉及到关系学校发展定位、办学方向、培养目标、管理体制,以及与教职工、学生切身利益相关的重大问题,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征求意见、充分论证。
第十八条 起草章程,涉及到与举办者权利关系的内容,学院应当与举办者、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充分沟通、协商。
第十九条 章程草案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学校章程起草组织负责人,应当就章程起草情况与主要问题,向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出说明。
第二十条 章程草案征求意见结束后,起草组织应当将章程草案及其起草说明,以及征求意见的情况、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等,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议。
第二十一条 章程草案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学院党委会讨论审定。
章程草案经讨论审定后,应当形成章程核准稿和说明,由学院法定代表人签发,报核准机关。
第四章章程核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章程报送核准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 一 ) 核准申请书;
( 二 ) 章程核准稿;
( 三 ) 对章程制定程序和主要内容的说明。
第二十三条 核准机关应当自收到核准申请2个月内完成初步审查。涉及对核准稿条款、文字进行修改的,核准机关应当及时与学校进行沟通,提出修改意见。
第二十四条 经核准机关核准的章程文本为正式文本。学院应当以学校名义发布章程的正式文本,并向本校和社会公开。
第二十五条 学院应当保持章程的稳定。
学院发生分立、合并、终止,或者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的,可以依据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章程进行修订。
第二十六条 学院章程的修订案,应当依法报原核准机关核准。
章程修订案经核准后,学院应当重新发布章程。
第二十七条 学院应当指定专门机构监督章程的执行情况,依据章程审查学校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受理对违反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