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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试行)

分类:
章程制度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
2022/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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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试行)

(鲁司警院〔202238号)

第一条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根据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以及其他上位规范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制定,用于规范学院办学和管理事务,向全校各部门和单位、师生员工公开发布,能够反复适用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为进一步规范学院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根据上级

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章程”“规定”“办法”“细则”“规则”“规程”等;对某一项具体工作、问题提出带有约束性的措施,或者为贯彻执行上级某一项决定、制度、要求而提出具体的举措,可称“意见”“决定”。但不能称“条例”“规章”。属暂时使用的,可在名称上加“暂行”“试行”。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立项

建立学院规范性文件年度立项制度。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和实际需要在每年年初提出规范性文件立项申请,填写《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规范性文件立项申请表》(见附件),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汇总,报学院党委会议研究批准,制定学校规范性文件年度立项清单。

如因上级要求、学院发展迫切需要、时间紧急等特殊原因,也可适时提出立项申请。对于职能部门没有提出申请,但学院党委会议研究认为确有必要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可直接批准立项,列入年度立项清单,指定有关职能部门负责。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的起草

规范性文件由申请部门或指定部门负责起草,形成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起草时,应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意见。涉及学院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起草单位应当充分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对于一些重要的规范性文件,要加强论证评估。

起草部门应将送审稿及其说明(主要包括对制定规范性 文件的必要性、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有关方面的意见等)

和其他有关材料报送办公室进行审查。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的审查

办公室从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和文字等对送审稿进行统一审查。审查时,可就有关问题组织调查研究,进一步征求、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师生员工的意见。根据需要,可由法律顾问进行审读。

审查送审稿后,办公室应当就审查意见及时向起草部门反馈。起草部门应当根据审查意见对送审稿进行完善。

通过审查的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拟定正式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和对草案的说明(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拟解决的主要问题、确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以及与有关部门的协调情况等),由起草部门和办公室负责人共同签署,并由分管院领导签字同意后,提请报学校党委会议审议。

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通过的规范性文件不得提交审议。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学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后成为正式文件。会议研究时,由起草部门负责对草案作会议汇报并提供书面说明。

起草部门应当根据有关会议研究决定意见,对草案进行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报送分管院领导会签,由学院领导签发。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的发布

办公室应按照有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党务、院务公开以及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以一定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将规范性文件予以发布。

规范性文件涉及保密内容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规定确定印发和发布范围。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的解释

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应当在文件中作出规定,有以下情形的,由学院党委会议负责解释:(一)规范性文件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规范性文件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规范性文件依据的;(三)其他需要由学院党委会议负责解释的情况。

由学院党委会议负责解释的,由起草部门参照本办法规定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审查程序提出意见,办公室组织审查

后报请学院党委会议批准发布。

上述规范性文件的解释与规范性文件具有同等的效力。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的修订与废止

学院各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发现与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党内法规以及其他上位规范不一致或相抵触的,或国家方针、政策的发生调

整的,应当及时修订或者废止。

对于需要修订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由相关部门参照本办法规定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审查程序提出意见,办公室组织审查后报请学院党委会议批准。学校办公室定期汇总、以

清单方式进行公布。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

规范性文件由办公室统一备案,并每年进行整理汇编。起草部门和有关部门应根据需要留存备案、归档汇编。涉及师生员工基本权利和切身利益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规定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办公室对学院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公布、备案等工作履行检查、指导和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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