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总法律顾问制度
实施办法(试行)
(鲁司警院〔2022〕4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提高学院依法治校、依法施教、规范办学的能力与水平,维护学院和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推进大学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法治工作的意见》(教政法〔2020〕8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法治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教法发〔2021〕2号)、《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加强法治工作实施方案》(鲁司警院党〔2022〕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法律事务处理实行总法律顾问负责制,总法律顾问在依法治校领导工作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学院成立依法治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依法治校办公室,总法律顾问负责依法治校办公室工作,统筹协调依法治校办公室成员开展相关法律服务工作。
第四条 学院总法律顾问应当围绕学院中心工作,坚持宪法、法律至上,负责学院正确实施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办事,恪尽职守,独立公正的开展工作,注重建立健全学院法治工作体制机制,依法维护学院与广大师生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学院每年列出专项经费预算,保障学院总法律顾问和依法治校办公室顺利开展法律服务工作。
第二章 总法律顾问工作职责
第六条 学院总法律顾问由学院聘任,主要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学习贯彻国家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学院法治工作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列席学院决策性会议,负责对学院重大决策、重要事项等进行合法性审查和法律风险评估论证,并独立发表法律意见;
(三)负责学院重要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订、废止等合法性审查事宜,健全学院规章制度建设;
(四)负责统筹处理涉及学院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相关法律事务;
(五)负责对学院重大舆情、信访案件、突发事件等处置处理提供法律意见;
(六)指导学院依法治校办公室工作人员队伍建设工作,定期开展“法治体检”,梳理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法律风险,健全完善学院法律风险防控机制;
(七)负责建立学院法律文书清单制度,审查以学院名义出具的法律文书;
(八)为学院和广大师生提供日常法律咨询服务,推动建立健全完善师生权益保护救济机制;
(九)协助做好学院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的述职述法工作;
(十)完成学院交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七条 学院总法律顾问做出法律意见建议时,应当充分征求和听取依法治校办公室成员和相关单位的意见建议。
第三章 总法律顾问聘任与解聘
第八条 学院总法律顾问的聘任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深刻理解和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
(二)身体健康且具有良好的法律职业伦理道德;
(三)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受过系统的法学专业教育,且具有丰富法律实务工作经验的学院副处级或副高级以上职务职称的正式在编职工;
(四)熟悉高等教育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分析处理法律实务问题的能力;
(五)具备胜任总法律顾问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学院总法律顾问的聘任程序:
(一)学院组织部门负责考察并提出总法律顾问拟聘人选,办公会会议研究决定。
(二)签订总法律顾问聘用合同,并颁发聘书;
(三)总法律顾问实行聘期制,三年为一个聘期,期满考核合格可以续聘。
第十条 学院总法律顾问在任职期间出现以下事由或行为之一的,自动解聘或经办公会会议研究后予以解聘:
(一)因调任、转任、辞职、退休等原因,不再便于履行总法律顾问职责的,前述事由发生后自动解聘;
(二)履职过程中严重失职、渎职或出现重大失误的;
(三)受到相关党纪、政纪处分的;
(四)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其它不再适宜继续担任总法律顾问的情形。
第十一条 学院组织部对总法律顾问实行年度考核和终期评估。年度考核意见和终期评估意见作为总法律顾问是否解聘和续聘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依法治校办公室
第十二条 依法治校办公室成员由总法律顾问提出人选,报办公会会议研究同意后,由依法治校办公室负责履行聘用手续。聘期一般不超过三年。学院可以通过政府采购程序,购买相关法律服务。
第十三条 依法治校办公室成员应当按照聘用合同约定的职责范围,在总法律顾问的组织协调下履行相关职责。
第十四条 学院总法律顾问召集依法治校办公室成员,每年度应召开不少于2次的法律顾问工作组例会,及时通报、总结法律顾问具体工作情况,研判学院法治动态、评估法治效果、优化法治措施,定期向学院党委办公会会议汇报学院法治工作。
第十五条 特殊情况下,需要聘请专家或者律师处理学院法律事务并支付费用时,由总法律顾问报请学院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