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
(鲁司警院党〔2022〕66号)
第一条 为促进科技成果推广与转化,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维护学院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发〔2016〕16号)、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17〕22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技成果,是指以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为所有权人,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职务性科技成果,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软件著作权、专有技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和植物新品种权等。
职务性科技成果是指学院所有教职员工在校工作期间执行学院的工作任务或主要利用学院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职务科技成果包括但不限于:
(一)专利,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二)技术秘密;
(三)著作权(包括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四)法律、法规认可的其他可作为生产要素的技术。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四条 学院鼓励成果完成人(团队)进行科技成果转化。
科技成果转化的方式包括:
(一)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
(二)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
(三)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出资比例实施
转化;
(四)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第五条 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相关文件规定,依据合同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不得侵害学院合法权益。
第六条 学院成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分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科研处、财务处、纪委办公室、各系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第七条 领导小组按学院党委授权统筹学院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负责审定学院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审议科技成果转化重大事项,协调有关职能部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开展等。
领导小组下设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转化办公室”),挂靠科研处,转化办公室主任由科研处处长兼任。转化办公室是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科技成果的使用、处置、收益、转化奖励和知识产权的运营等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拟订学院有关科技成果转化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加强与政府部门、行业部门、社会团体的密切配合,推动科技成果与产业、企业需求有效对接,协同推进科技成果转化;组织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登记、审核、报批、奖励等工作;按要求上报学院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
报告等。
第八条 财务处负责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科技成果转化收益资金的支出以及转化收入的核算。
第九条 各系部是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承担直接监管责任。
第十条 纪委办公室对科技成果转化管理相关职能部门及各系部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与中国境外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须事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科技成果的价值进行评估。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对外合作,凡涉及国家权益或秘密事项的,须依法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学院科技成果转化审批工作实行集体决策,由转化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报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批。
第十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纳入学院总体预算,预算安排的奖励和报酬根据科技成果转化的净收益额度,学院获得净收益原则上不超过总额度的10%,剩余部分一次性用于技术团队奖励。
第十四条 技术经纪人为学院科技成果的转化提供中介服务,可以从转化收益中提取总额不超过5%的中介费用,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第十五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学院将科技成果转化成效作为对学院绩效考核、教师职称评聘和考核的重要评价内容。
第十七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应对成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科技成果完成人应当积极转化科技成果,不得阻碍科技成果的转化,不得将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和数据私自转化,侵犯学院的合法利益。成果转化中出现纠纷的,成果完成人应积极应对妥善处理,确因完成人的原因引起的纠纷,由完成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抄袭、窃取、篡改、非法占有、假冒他人知识产权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者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非法牟利,或者对科技成果提供虚假检测或评估证明,或者不履行约定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义务,给学院和他人造成损失的,学院予以追究责任并给予其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报请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因技术不够成熟等科技成果自身原因而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进而导致学院承担责任的,由该成果转化的直接受益人按照获益比例赔偿或承担损失。
第二十条 对于存在利益关联的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成果完成人应如实披露关联信息,以转让方式实施的应当在技术交易市场进行公开挂牌或拍卖。
第二十一条 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的,须依法依规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转化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未尽事宜由学院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