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教师(教职工)申诉制度(试行)
(鲁司警院党〔2022〕75号)
为了依法维护学院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教师身心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学院章程》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教师申诉的范围
教师认为下列合法权益受到学院侵犯的,可以提出申诉。
(一)教师资格、职称评审、职务聘任。
(二)教学科研、工作条件、培训进修、考核奖惩。
(三)民主管理、工资福利待遇、退休等合法权益。
第二条 申诉机构
教师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学院侵犯的,教师可以向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请。
第三条 申诉处理程序
一、教师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30日内向教师申诉委员会提出令申诉申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申诉申请书须写明:申诉人的基本信息,申诉的请求,申诉的事实与理由,提出申诉的日期,申诉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书写申诉申请书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诉,由学院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笔录,通报申诉人和申诉受理人后存档备查。
二、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收到申诉申请书的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申诉申请书副本须同时送达被申诉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申诉人对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向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三、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参与申诉案件的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必须回避,教师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四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并决定受理的30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五、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案件后,对申诉内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并做笔录,并交申诉当事人核对后签字。
六、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征得当事人同意,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并由当事人签字,调解书与处理决定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条 调查取证
一、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教师申诉材料后,组成三人以上的调查组,对申诉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作笔录。
二、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受理的申诉案件,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取得佐证材料,然后召开申诉处理委员会以及申诉对象等方面人员参加的听证会,进一步核实案由。
三、调查、听证过程的笔录以及听证材料的记录,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档案;当事人拒绝签字的,调查人员在相关记录中注明。
笫五条 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受理的申诉案件,经过审理,可以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被申诉人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未对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犯的,驳回申诉请求。
二、被申诉人不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并且对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三、被申诉人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对申诉人合法权益构成侵犯的并对申诉人造成财产、人身损害的,根据国家民事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进行处理。
第六条 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制作申诉处理决定书,由委员会主任署名,并加盖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印章。
第七条 申诉当事人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申诉处理决定书的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提起申诉,逾期未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申诉处理决定即发生效力。
第八条 学院教师(教职工)申诉适用本制度。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