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学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前面贯彻教育部《关于加强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等文件,规范学生在实习期间的学习和管理,结合我院实际,制定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习学生,是指按照学院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目标的要求,到实习基地和其他用人单位进行教学实习和顶岗实习的学生。
第三条 学生实习坚持以提高职业素养和岗位技能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道路。遵循高等职业教育规律,突出学生实践能力培养,把学生塑造成为政治法律素质高、品德纪律作风优、警务实战技能强、职业岗位技能精、创新创业精神好的高素质实用型专门人才。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四条 实习实训中心是学院学生实习工作的组织协调部门,主要负责落实学院关于学生实习工作的要求和部署,指导协调各系开展学生实习工作;制定全院学生实习工作规划和规章制度;建设院级学生实习基地;研究、协调学生实习管理中的问题,基础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各系是学生实习工作的直接管理部门,负责本系学生实习工作的组织和落实;负责本系学生实习基地的建设;负责与实习单位洽谈签订实习协议,要求实习单位为实习学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负责安排本系学生实习工作管理人员,做好实习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确保实习学生安全稳定。
第六条 各系应选派专业教师为跟进教学指导教师。指导教师的主要职责是指导学生完成实习教学计划,评定学生实习成绩,达到预定教学质量要求。
第七条 各系学生实习工作管理人员,主要职责是负责思想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到学生实习单位或通过巡回检查、网络、电话联系等了解学生的实习情况;指导解决学生实习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检查学生实习记录;指导学生完成实习总结。
第三章 实习管理及考核
第八条 实习实训中心组织、协调各系,于每年学生实习前完成本系学生实习工作计划和方案。公布实习岗位及相关待遇、要求,对实习学生进行广泛深入的实习动员教育,发放学生实习手册,使学生明确实习单位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第九条 实习实训中心和各系要会同实习单位建立、健全对实习学生的安全责任机制,对学生机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和培养,增强学生的安全和自我保护意识,确保学生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
第十条 学生在用人单位实习,应自觉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保守实习单位工作秘密,听从安排、服从领导、纪律严明,自觉维护实习单位利益和声誉。学生实习期间因违反实习单位规章制度,造成的不利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要严格执行着装规定,特殊实习岗位按需可着警服,但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地点严禁着警服。
第十二条 对实习期间出现的问题和突发事件,学生要及时向带队老师汇报,重大问题由系或学院协同实习单位解决。实习学生不得直接与实习单位有关人员发生冲突,由于学生本人的不当言行给学院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将对其做出相应的处分。实习期间,未经学院和实习单位允许严禁擅自离开实习单位,经学院和实习单位同意并履行相关手续后方可离开实习单位。
第十三条 学生实习期间擅自离岗的,按旷课处理。连续旷课三天以上,或累计旷课七天以上,实习成绩以零分计。
第十四条 实习期间学生请假1--3天,由实习单位和带队老师批准,3--7天由实习单位和系负责人批准,7天以上由实习单位和系负责人批准。假期结束应及时向批准人销假。学生实习期间,如果实习单位安排学生参加实习工作以外的大型集体活动,需事先通报学院,由分管院领导批准。
第十五条 对违反实习单位规章制度的学生,实习单位有权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于违反纪律的学生,实习单位与学院协商进行处理,学院可责令其暂停实习并督促其限期改正,直至缓发毕业证。
第十六条 实习学生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可以终止实习;(一)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实习;
(二)按规定应征入伍;(三)出现严重违纪情况;(四)其他不能坚持正常实习的情况。终止实习的决定由实习学生所在的系提出意见,分管领导批准。
第十七条 实习结束,学院和实习单位应当联合对实习学生进行考核评价,考核结果计入毕业成绩。实习成绩不合格,不颁发毕业证,不向用人单位提供推荐意见表。
第十八条 实习结束,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向系提交实习单位对本人的综合评定材料或聘用意见、学生本人填写的实习手册等材料,各系学生实习评价等情况报实习实训中心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实习实训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