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学生跟踪管理人员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篇为了全面贯彻彻教育部《关于加强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等文件要求,大力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规范实习学生的教育管理,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跟踪管理人员,是指对实习学生进行教育,指导和管理的人员。包括实习实训中心工作人员及各系负责学生实习工作的相关人员。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实习学生,是指按照学院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的要求,到实习基地和其他用人单位进行教学实习和顶岗实习的学生。
第四条学生实习期间,所在中队的管理人员实行坐班制,除完成中队长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要加强与实习基地的联系定期走访,做好实习学生的管理工作,同时要结合自己的专业,协助系里做好跟踪教学工作。
第五条为确保实习工作成效,各系于每月1日向实习实训中心提交实习基地走访计划。计划内容包括:走访时间,基地名称,走访人员,走访任务(
命),走访达到的目的。
第六条为确保实习学生安全稳定,各系于每月的15日和月底向实习实训中心提交实习学生安全情况报告。有事报事,无事保平安。
第七条实习基地走访计划和实习学生安全情况报告等须以书面形式报送,须经系负责人,分管主任和中队长签字。
第八条济南市(包括历下区,市中区,天桥区,槐荫区,历城区,长清区,章丘市)实习基地,学生到岗后第一个月,中队长到基地走访原则上每周一次于2次,从第二个月起,原则上每两周不少于一次。济南市以外的实习基地的走访,原则上每月多余于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