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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管理

Student Management

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分类:
学生资助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
2020/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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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我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鲁教财字〔2007〕18 号)和《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意见》(鲁教财字〔2017〕5号)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一)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三)各系成立以党总支书记为组长、学生管理办公室主任、中队长等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各系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四)以中队为单位,成立以中队长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中队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中队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中队范围内公示。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根据困难程度设为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档。认定总比例一般为在校生的20%以内,且按照认定等次,特殊困难、困难、一般困难人数一般为递增关系。根据我院学生实际情况,困难程度档次划分具体标准如下:

(一)有以下情况之一且学生本人月平均可获得的全部生活费难以维持基本生活水平的,可以认定为家庭经济特殊困难:

1、孤儿或烈士子女;

2、父母双方劳动能力差(长期患重病、残疾等)或丧失劳动能力的;

3、家庭所在地区属于贫困地区且当年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造成严重财产损失,本人家庭无经济收入或收入微薄的;

4、有材料证明属于建档立卡、城乡低保、农村特困救助供养、特困城镇家庭学生的。

(二)有以下情况之一且家庭收入微薄的,可以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

1、单亲,且直系亲属无固定收入的;

2、父母双方均因下岗、失业、年迈等原因导致无稳定收入的;

3、直系亲属患病,需长期治疗的;

4、家中有两名(含两名)以上老人需要独立赡养的。

(三)有以下情况之一且家庭收入较低的,可以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

1、父母均务农且劳动能力较差的;

2、父母有一方下岗或无稳定工作,家庭收入较低的;

3、家中有一名老人需要独立赡养的;

4、家中有两名或两名以上非义务教育学生的。

(四)有以下情况的,不得认定为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家庭经济困难:

1、经常在校内外出现大额消费的;

2、平时有超过一般同学的高档消费现象的(如穿名牌服装、佩戴贵重金银首饰、使用高档化妆品等);
    3、因家庭经商、办厂、建房、扩大生产规模而致贫的。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如实填写《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加盖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公章,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二)各中队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调查表》和《申请表》,结合学生日常消费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中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报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建档立卡、城乡低保、特困救助供养、特困城镇家庭、孤残、烈士子女以及长期患重病、遭遇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将其列为重点资助对象。

(三)系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四)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 5个工作日。在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情况时,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如有异议,经核查情况属实的做出调整。

(五)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系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六)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各系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抽查核查,必要时开展入户抽查。

第七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关于印发〈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等文件的通知》(鲁司警院学〔2018〕6号)中《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