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助学政策,完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体系,保证我院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助资金在学院事业收入中提取。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可申请获得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
(一)家庭经济困难等次为一般困难、困难或特殊困难,且当年未获得上级拨款资助的;
(二)孤儿或家庭突遭变故,影响学生正常完成学业的;
(三)其它突发性特殊经济困难,需要特别资助的。
第四条 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设定补助额度,一般在1000元至5000元之间。
第五条 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评审程序: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每学年评审一次,一般在学年奖助学金评审之后进行。
(二)符合补助条件的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申请表》,中队长初审,报所在系汇总。
(三)各系进行审核,并形成补助意见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系上报意见,提出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名单,在院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审定,办理发放手续。
第六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发放情况进行抽查核实。
第七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