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的通知精神,对我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鲁司警院学[2018]13号)重新进行修订完善。
一、组织领导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学生工作处资助中心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经费来源
学院按有关要求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在学院事业收入中按规定提取资助专项资金用于勤工助学学生的酬金发放。
三、岗位设置
1、设岗原则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学院公共服务管理等为主。
2、岗位类型
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及以上的长期性岗位,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可完成任务的岗位。
3、设岗流程
固定岗位由校内各系部、处室根据实际需要,每学期初向学生工作处提交用工计划,学生工作处审核并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后设置岗位。
临时岗位由校内各系部、处室根据实际需要,在临时用工前将勤工助学计划报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批准后即可设置临时勤工助学岗位。
4、时间要求
勤工助学岗位既要满足学生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四、岗位管理
1、人员范围
在学生工作处备案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勤工助学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2、酬金标准
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济政办发[2018]27号)的规定,固定岗位按月计酬,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标准为616元。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一般不低于每小时12元。
3、人员管理
固定岗位由各系部、处室根据勤工助学岗位特点,对学生进行岗前培训和日常管理,月初将上月考核意见报学生工作处备案。临时岗位由各系部、处室在临时勤工助学岗位任务完成后,及时出具考核意见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学生工作处根据考核意见,按月为学生发放勤工助学酬金。
4、人员招聘
按以下流程产生勤工助学学生名单:学生工作处公布岗位信息,学生本人经所在系批准,向设岗系部、处室提交申请,设岗系部、处室确定参加勤工助学学生名单后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固定岗位招聘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建档立卡学生。
五、附则
1、本办法中勤工助学岗位指由学院批准设立并支付学生酬金的勤工助学岗位,不含校内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设立并支付学生酬金的勤工助学岗位。
2、学生参加校内外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设立勤工助学岗位的,应报所在系备案,由所在系做好安全教育、权益保障等工作。
3、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鲁司警院学〔2018〕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