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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培训

Education and training

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警衔晋升培训学员管理规定

分类:
培训公告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
2016/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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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司法部《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警衔晋升培训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警衔晋升培训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警衔晋升培训是提高人民警察政治、业务素质,增强人民警察责任心、荣誉感、组织纪律性,提高指挥和管理能力,更好地履行人民警察职责的重要举措。
第三条  警衔晋升培训工作在省司法厅党委领导下,由省司法厅政治部负责,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组织实施,各单位按照省司法厅政治部要求组织人员参加培训。
第四条  警衔晋升培训实行集中培训,警务化管理。
第五条  参训学员应当自觉遵守本规定,服从管理,听从指挥。
第二章    教学管理
第六条  学院本着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注重实效的原则制定培训计划,报省司法厅政治部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学员应当认真听课、参加训练,提前10分钟进入教室或训练场地,不得迟到、早退,严禁无故缺课、旷课,需要列队时,按照要求列队。
第八条  上课及训练期间不准随意出入教室、不准擅自离开训练场地、不准接打手机、不准在教室和训练场内吸烟,按照培训课目要求统一着装。
第九条  现场教学期间,遵守纪律,严禁擅自行动。
第十条  因伤病等不能参加警体训练和出操的学员,需提交本单位证明。
第十一条  实行考试、考核合格结业。所有参训人员必须参加考试考核,不准缺考或代考。考试、考核成绩不及格的,离校前补考一次。违反考试纪律的,取消考试成绩。
第三章    班级管理
第十二条  日常管理以班为建制,每个班设专职班主任1人,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每个班设班委会,协助班主任开展班级工作。
第十三条  班委会的人选,原则上在各单位领队中民主推荐产生。
第十四条  培训期间不准请假,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请假的,一天以上经省司法厅政治部批准,一天以内经学院批准,请假时间累计超过该期培训时间五分之一的需再次参加培训。
第十五条  请假期间、课余时间(含休息日、节假日)及私自外出期间的一切行为由本人负责。
第十六条  培训期间表现实行量化考核。考核比例为思想表现40%、理论考核40%、警体训练20%。考试考核不合格的不得评为先进个人,参训单位不得评为先进集体。
第十七条  总结评比采取量化考核和民主评议相结合的方法,总结评比的奖项为:优秀学员、先进集体、优秀班干部,其比例分别为:10%、20%、30%。评选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由省司法厅政治部通报表彰。
第十八条  个人鉴定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成员为优秀等次;考试、考核合格没有违规记录的为合格等次;不服从管理,多次违规,或经补考仍不及格的,为不合格等次。不合格的不予结业,需再次参加培训。
第四章    生活管理
第十九条  参训学员报到后,应当按照学院统一安排住宿就餐,如有特殊情况,须经学院批准。
第二十条  培训期间必须讲求警容风纪和警察礼节,非因公务不得着警服外出。
第二十一条  严格遵守作息时间,按时起床,按时出操,按时上课,按时就餐,按时就寝,按时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假期、课余、休息时间外出必须按要求返校。
第二十二条  按照警务化管理要求整理内务卫生,培训处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检查评比,检查结果纳入量化考核。自觉维护教室、餐厅以及校园环境卫生。
第二十三条  课余自由支配时间,应注意人身安全、财物安全、交通安全、食品安全。严禁出入不安全场所,严禁出入娱乐场所。
第二十四条  应遵守客房、餐厅的管理规定,尊重服务人员的劳动,正确处理与服务人员关系。
第二十五条  对于无故旷课,或外出造成不良影响;不按规定着装,严重损害人民警察形象;培训正课期间饮酒;严重违反社会公民道德;不服从管理,严重违规违纪,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由学院培训处提出退训意见,经省司法厅政治部批准后予以退训,被退训处理的人员,年度内不再安排培训。
第二十六条  学院发现学员违纪,应当同当事人谈话,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因怀孕和正在哺乳期以及患有重大伤残等疾病未参加集中培训的人民警察,由所在单位自行组织培训,并进行理论考试,考试试卷及阅卷由学院负责。
第二十八条  因参加训练课目、文体活动或其他集体活动造成患病或受伤,学院可以向单位出具证明。